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现就2011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137号),制定本市201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实施阳光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3.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4.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全省平均比例保持2010年水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实施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促进高中优质化发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实施方案,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市为单位统筹规划,跨市招生要由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6.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数的30%,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可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7.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8.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各市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不得增加加分项目,不得提高加分幅度,不得扩大加分对象的范围。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9.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10.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政策。要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
11.各市要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2011年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增加实验、实践类的测试考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要在语文试卷中设置考查汉字书写能力的试题,分值为2-5分。各地要对地方课程学习内容进行考查。
12.考试方式要多样化。有的科目可采用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形式。外语科目应安排听力测试。
13.考试(包括考试科目、考查科目)的成绩呈现方式应优先采用等级制,若条件不具备可采用分数制。等级一般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各等级比例及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4.试题的命制应严格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新课程理念。考试内容要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相联系,重视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要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要严格控制试题的难度,易、中、难题的比例掌握在70%、20%、10%左右。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性试题分数不少于20%。
15.为进一步发挥中考对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导向作用,维护中考工作秩序和安全,各市要独立组织命题,禁止不同市使用同一试卷。
16.加强对命题的检查指导工作。各地要制定严格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完善各种管理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泄密、舞弊等事件。
17.各地在每年考试结束之后,要认真开展质量分析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分析报告,招生考试工作总结报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研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