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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越秀区小升初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7-05-02 13:46:49     标签:小升初资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省、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即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升初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依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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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升初学籍的毕业生可采取提前类招生、电脑派位、报读民办学校三种办法入学。

2.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前招生的类别:三侨生、残疾生、外语特色、体育、艺术、科技特色、还有九年一贯制学校、集团办学学校和立体学区学校非择优直升。

3.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包括本市返区生和外地返区生两类学生,统称为“返区生”)可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特色类提前招生、电脑派位和报读民办学校。

4. 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但非越秀户籍的我区小升初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回其户籍所在地升学。

5.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我区的小升初应届毕业生,享有与本区户籍生同等的升学待遇。(见附件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6. 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2017试行)》执行。

7.民办初中招生,应严格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越秀区辖内的民办初中于当年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并于4月15日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

二)操作办法

1.提前类招生:

①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广州市第七中学西湾校区,广州市八一实验学校、广州市长堤真光书院和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可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广州市铁一中学面向越秀区铁一小升初;广州市育才中学、东环中学面向育才教育集团,广州市培正中学、五羊中学面向培正教育集团,广州市第三中学、广州市知用中学、广州市第十中学和广州市第三十七中学面向立体学区,均可招收教育集团或立体学区内小升初的部分对口直升生。直升生一经现场摇珠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②经广州市教育局和越秀区教育局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含科技)、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部分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

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一经审批录取,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若招生学校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未完成,其剩余计划用于招收该校的电脑派位生。

③外语特色学校: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和广州市越秀外国语学校可面向我区公办小升初具有正式学籍且有广州市户籍的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收部分外语特色生。外语特色生一经区教育局审批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④三侨生、残疾生

三侨生是指户籍在我区的归国华侨学生、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可在4月17日至21日申请报读广东华侨中学。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向在读学校和区教育局小升初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

2.电脑派位: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升初学籍的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和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在提前类招生后剩余的学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入学。

3.积分入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需在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越秀教育网”服务栏目中的“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小升初报名系统”进行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名单公示,由区教育局根据当年电脑派位后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批准后由接收学校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4.民办初中招生:安排在公办学校的电脑派位之后,并统

一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上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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