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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滞纳金封顶 有望纳入四川明年立法调研项目

2010-11-10 14:28:45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关注“3000元天然气滞纳金”事件

市民汤女士误以为办了银行托收,一年半没交天然气费,催账单一来滞纳金就有3000多元。那么,天然气滞纳金能否封个顶,避免“天价”?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立法咨询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建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燃气条例》)已纳入省政府明年立法调研后备项目,《燃气条例》修订时可在其中加入滞纳金封顶的规定,规定滞纳金总共最多不超过气费的30%。

施杰表示,他会尽快将书面意见通过省政协转交省政府法制办。

滞纳金不封顶与最高法司法解释冲突

作为省政协立法咨询员,施杰已收到了由省政协转交的省政府明年拟提交的立法项目及立法调研项目。施杰说,天然气公司和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本身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有名合同,双方是一种民事关系。天然气公司收取气费向用户供气,用户按时缴纳气费使用天然气,这是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按时交费,用户的确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可以申请调低。但是,每一个天然气用户不可能一出现滞纳金就向法院申请调低。

施杰提出,我省现行《燃气条例》虽规定逾期缴纳气费,用户每日需交不超过3%。的滞纳金,但未规定一个上限。这实际上与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对于用户来说也不公平。我省《燃气条例》已纳入省政府明年立法调研后备项目,在修订条例时可增加一条,规定滞纳金总额的上限,比照司法解释,不超过实际损失也就是气费的30%。

通过立法来保护燃气用户权益最恰当

施杰表示,拖欠气费应区分恶意和善意。很多用户逾期缴纳气费实际上是因不清楚自己欠费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用过高的违约金来进行惩罚,显失公平。天然气公司可采用多种渠道方式尽量通知到用户,尽到提醒义务。其实,供气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属于公共资源使用合同。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公司,本身属于强势行业,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因为用气方的选择权有限,双方不可能按普通民事合同来进行单独的协商。因此,要保护天然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最为恰当。《燃气条例》应尽快进行修订,为滞纳金规定上限。“我会尽快将书面意见提交,通过省政协转交给省政府法制办。”施杰说。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收取滞纳金是天然气公司按照国家燃气管理条例执行的,暂时不会考虑“封顶”。因为很多市民都能如期缴纳天然气费用,存在天然气“高价”滞纳金的情况很少。

省政府法制办

滞纳金封不封顶 要看上位法如何调整

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建设处处长李向兵表示,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修订《燃气管理条例》,应该会在近期出台。考虑到上位法正在调整,《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考虑在其正式修订出台后再进行修改。其实,关于收取天然气滞纳金的问题,市民并不是很满意,毕竟这条规定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不太有利。在现实中,天然气滞纳金总数没有规定上限,也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如果《燃气管理条例》取消或为滞纳金规定上限,省内的规定可能也会随之调整。目前,明年立法计划还在征集意见,如果公众意见比较强烈,可能《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还是会启动修订程序。

省建设厅法制处副处长吕波介绍,如果不是恶意拖欠气费,用户可以和天然气公司协商,也可以到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正在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尚没有对滞纳金的收取进行明确规定。

市消协说法

天然气滞纳金 不应超过欠费本金数额

成都市消协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威说,“持续收取(天然气)滞纳金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但至少是不合理的,收取滞纳金是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行为。对于长期未能缴纳费用的用户来说,针对当初和天然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协议,已经属于违约行为,而违约金的收取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定。他说,收取滞纳金必须考虑到欠费本金,滞纳金不应该超过欠费本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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