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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11-11-15 09:27:01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11月10日,合肥市政府中心会议室,合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合教[2011]25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

《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生均补贴等方式予以资金补贴或补偿、政策支持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个等级。申报C类的应是符合《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规定的办园条件达标、办园行为规范的民办幼儿园。申报A类、B类的应经认定达到C类标准,且须分别被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省、市级一类园(优秀民办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制定并公布各类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一园一价原则,以各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为上限,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办学成本,统筹核算政府投资等优惠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具体确定并公布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形式分为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等委托社会力量举办和民办幼儿园自行申请举办两种。其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等委托社会力量举办的,首先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实际合理分等定级,再以相应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为上限,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承办方。承办的幼儿园按其投标文件承诺的收费价格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到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自行申请举办的,首先由幼儿园向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其申报资格并分等定级。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具体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到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享受一定的创园补助或生均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等委托社会力量举办的,要对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零租金”。市教育、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业务指导,以扶持其健康发展。

为加强管理,《办法》强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每年核定一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市)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各级财政补助补贴的资金须用于园所建设、设备添置、教职工培训等,不得挪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公建幼儿园引入社会化办学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优先续聘;导致卫生事故、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出现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违规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一票否决”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会议同时发布了《关于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价费[2011]56号)、《关于公布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1]69号)。

会后,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向参会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业务培训和工作布置,要求近期内各县(市)区全面布置和启动本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工作,首批名单将于年底前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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