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长宁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2〕13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初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现就长宁区2012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政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
3、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保证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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