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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能力"将成中小学评价标准,艺术课不得低于9%

2008-09-28 13:46:54     标签:小升初资讯

根据教育部日前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小学校要积极探索艺术课程评价改革,学生的“艺术能力”将被记入成长档案,并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重要内容以及毕业、升学的参考依据。

教育部25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指出,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占总课时的9%-11%(总课时数为857-1047课时)。条件较好的学校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占总课时的11%开设艺术类课程,其他学校开设艺术类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9%。

针对我国一些地区艺术教师不足的情况,意见指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镇(乡)学校要以专职艺术教师为主,农村学校可以专、兼职教师相结合,镇(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至少要配备音乐、美术专职教师各一名;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课时及教学需要配备专职艺术教师。

在逐步实行兼职艺术教师培训上岗制度的同时,各地还要通过“走教”“支教”“巡回教学”“流动授课”“定点联系”“对口辅导”等多种形式,解决农村学校艺术教师短缺、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缓解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资源的不足。

近年来,学生通过艺术考级获取入学机会的情况仍普遍存在。教育部已数次声明:“各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升学、奖励的依据。”

此次下发的意见再次指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奖励或升学的依据。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艺术教育教研、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提高艺术教育师资水平、改善艺术教育教学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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