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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2012-05-09 14:30:57     标签:小升初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文件精神,提出2012年苏州市区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战略主题,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初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牢固树立教育服务意识,完善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初中学位。各地公办初中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初中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生源差异,淡化学校间生源竞争。

(二)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五个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市区小升初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初中入学工作。各区的初中入学具体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行政辖区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跨区域变化的,由苏州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

(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初中校,应当依法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务工和居(租)住证明,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履行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相关政策的义务。

(四)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初中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

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继续做好“成功班”和“光彩班”的初中入学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外来人口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入学对象

初中入学对象包括在辖区内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市户籍,父母来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五)年满16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

四、报名办法

(一)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16日~18日(办法另行通知)。

(二)地段生入学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于2012年7月7日(周六)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于7月7日到户口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3.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存根联等材料。

4.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参加7月7日公办初中报名。由所属市、区教育局根据“集体信息采集”时学生提供的信息,按照“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原则,由所属市、区教育局于8月5日前统一分配到相关公办初中校就读。

(三)返苏生报名

1.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和金阊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返苏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区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学生1寸照片三张等,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招生办公室(暂设在市教育局基教处,地址:公园路198号)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7月2日~6日。

2.户籍在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以及吴中区、相城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返苏生,分别到上述区教育部门报名(时间、手续以及所带材料同上)。

3.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均由所属教育部门安排进入地段公办初中。

(四)外来人口子女报名

1.在五城区就读公、民办小学(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由毕业小学在信息采集时收齐相关资料和凭证,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在市区以外小学就读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要求在市区初中入学的,到居住地所在区(市区直属、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初中。集中报名时间确定为:7月2~6日。

3.外地来苏子女申请就读初中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1寸照片两张等。

五、咨询服务

为服务学生,方便家长,各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做好“小升初”入学咨询服务工作,完善公办初中施教区公示办法和初中地段生学位告知程序。

(一)学区公示:公办初中校统一于5月9日起,将2012年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报名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

(二)学区查询:我局将于2012年5月9日起,在苏州教育网(www.szedu.com)主页开通市区直属初中施教区查询功能。家长可以输入城区合法固定住所地址,知晓所在地段的公办初中。

(三)热线咨询:我局和各区教育部门以及各公办初中,统一于5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开通小升初咨询热线电话。为家长提供初中入学咨询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施教区电话查询、升学疑问解答、报名登记手续咨询等服务。

(四)学位告知: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市区直属各公办初中将于6月中旬,为施教区范围内每个本市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地段生提供学位告知服务。

六、免费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及免费提供教科书。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借读费。定点公办初中入学的或由教育部门安排的外来人口子女,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七、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初中地段生的认定以稳定的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产权房”或“房卡房”)为准。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其中居住相对稳定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但需由父母在信息采集时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初中校就读。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子女就读初中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七)学生户口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初中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原则上以新安置的产权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地段学校。

(九)外来人口子女,户口虽不在本市,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免试就近入学。

(十)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流动性大的,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初中就读。

八、特色班招生规定

(一)“成功班”:

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申请进入苏州市觅渡中学校、苏州市三十中学校举办的“成功班”,招生人数不超过45人/班。报名时间为5月7日~6月5日(详见学校《2012年“成功班”招生启事》)。

(二)“光彩班”:

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申请进入苏州市十二中学校、苏州市二十四中学校举办的“光彩班”,招生人数不超过45人/班。报名时间为5月7日~6月5日(详见学校《2012年“光彩班”招生启事》)。

(三)体育、艺术类特色班: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班级,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报名、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

初中体、艺特色班招生要立足本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统一定于7月7日,录取时间统一定于7月8日。

(四)上述“成功班”、“光彩班”以及经批办的体育、艺术类特色班被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公办初中的报名和入学。

九、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部门和小学、初中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五项严格”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正确解读小升初入学政策;正面引导小学毕业生到地段初中就读,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

(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前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严禁提前承诺录取新生或收取任何费用,初中入学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后进行。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升初工作各项规定,平稳地做好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规范初中入学行为。

(三)继续贯彻执行“五项严格”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四)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精神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班级,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学科的考试和专业水平测试。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四个统一”要求,即:统一报名时间、统一专业测试命题、统一专业测试时间、统一录取时间。

(五)严格控制择校。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鼓励择校。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筹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初中就读。

(六)苏州中学指标生定向分配制度。为鼓励就近入学,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继续实行热点高中指标生定向分配制度。江苏省苏州中学统招生指标的70%,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各初中校(含园区、新区)。录取时依据分配到各校的计划,按考生中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的考生必须是连续就读满三年的初三在籍在读生,指标生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苏州中学统招分数线下20分以内。

(七)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编班。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学校评估标准》(初中),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的前提下,学校严格控制并均衡班级人数。初中新招年级班额遵照各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数执行。

(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各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根据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人数,设立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的定点吸纳公办初中校,以满足外来人口子女初中入学需求。各区初中阶段外来学生公办吸纳比例不低于85%。

(九)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学时,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小学毕业生名册》等相关信息移交初中,各初中于8月15日前统一发送《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至小学或直接送达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持《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初中报到。

(十一)任何初中均不得接收不具备规范学籍手续的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按《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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