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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个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8月开始实施

2014-07-11 16:11:48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成都奥数网讯:7月8日下午,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8月10日起实施。《办法》对学校食堂许可办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采购、贮存、加工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

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去年我省曾发生两起较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办法》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办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具备条件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大宗食品须公开招标或定点采购

《办法》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制作加工、消费储存、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在原料采购上,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制作加工过程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办法》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监管人员及经营主体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倡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管。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等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同时,《办法》要求建立每日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同时,严格限制学校食堂经营主体,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

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有应急预案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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