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教育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二章入学、建立学籍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由区县教育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西安市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第六条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保本校学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第七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每班学生容量: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第八条 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统一要求为其建立学籍,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学生学籍库。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完成编制学生名册和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学籍库工作,并将学生名册、学籍库报所在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תѧ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第十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第十一条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四章借读
第十三条 借读系指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学校短期就读。第十四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安排学校就读。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第十五条 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毕业班学生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每学期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评价。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小学、初中学科成绩一律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毕业考试由学校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组织。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定期进行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给予处分前,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再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签署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升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修完学年规定课时,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升级。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可予以跳级。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段取消留级制度。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按时完成义务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章毕业
第三十条 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毕业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第三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义务教育证书》。第三十二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编号、验印,由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