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租住手续”具体指的是什么?如何办理?
对于“正式的租住手续”,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的租赁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青岛市教育局(青教通字〔2007〕8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中所提到的“办理正式租住手续”,就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
为方便广大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就近办理正式的租住手续,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共设了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分别是:
市南区巫峡路9号—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市南区新浦路6号--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
市北区南京路236号--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
四方区人民路401-9号戊—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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