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四十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五)教育改革和开放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
郑继伟副省长在浙江省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
“各地各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支持民办教育,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着力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要认真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抓紧清理并纠正各类歧视性政策。”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并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或限制性的政策。”
浙江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浙江省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1年1月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收费等办学自主权”;
“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在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校政策扶持的同时,为其他民办学校的发展创设必要的空间,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清理并废止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种种招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