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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示

2014-04-26 16:09:55     标签:小升初政策

查字典杭州奥数网讯:杭州市目前小升初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近日杭州市教育局公布了《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为了不断完善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使招生工作有利于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局拟订了《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示稿)》。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4年4月25日——5月1日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办法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向杭州市教育局提出。

联系电话:87061385

电子邮箱:jyj.chujc@hz.cn

杭州市教育局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对象为:

1.杭州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4.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杭州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杭州市区的学生;

6.驻杭州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杭州市区的适龄儿童;

(二)公办小学招生对象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应满6周岁。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暂行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执行。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市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下同)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二)“就近入学”原则。

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划定学区实施招生。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

(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

当一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市区户籍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务区学校优先安排入学。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学生,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簿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三、学区划分

1.各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常住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规划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计划、班级规模,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学校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班额,推进小班化教育。

2.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由各区教育局(社发局)确定。各区教育局(社发局)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制定小学、初中学校招生范围。

3.公办小学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地理位置划定学区;公办初中原则上实施按单一初中对口若干小学划定招生范围。

四、报名办法

公办初中、小学实行“一站式”招生报名机制。具体报名办法如下:

(一)公办小学招生报名办法

适龄儿童根据情况分别向学区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报名。其中:

1.杭州市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向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杭州市区户籍的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杭州市区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杭州市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儿童向公租房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向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小学报名。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登记系统进行预登记,并在报名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凭预登记码到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学校接受报名。

(二)公办初中报名办法

1.小学毕业生由在读小学组织户籍、学籍情况调查核实,核实后将毕业生名册统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升学分配;

小学期间因搬家迁户要求调整进入现住房附近初中就读者,可在户籍、学籍情况调查核实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社发局)按相对就近原则酌情统筹安排。

具有杭州市区户籍但在外地读小学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社发局)按相对就近原则酌情统筹安排。

2.符合在杭就读条件的非杭州市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杭州市区就读初中的,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在学区学校联系就读。

(三)其他

1.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下同)所在区教育局教育科或残联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聋人儿童向杭州聋人学校报名就读,弱智儿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培智学校报名就读(滨江区的弱智儿童向滨江区教育局教育科报名)。

2.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报名。

3.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区学校报名。

4.符合条件的在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入学的适龄儿童向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报名。

五、录取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试就近入学,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公办中小学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不得跨学区招收学生。

(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按下列规则进行:

1.一所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周边学校报名情况,统筹调剂周边学区学龄儿童到该校入学。

2.当一所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其中父母有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房产,学龄儿童和父母居住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学校学区;

(3)学龄儿童有杭州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学龄儿童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

当同一类学生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制定排序规则和录取方法。

3.符合条件、该学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三)特长生招生

小学原则上不招收各类特长生。公办初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少量特长生。

1.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艺术、科技类特色初中学校,经批准可以在本区范围内招收少量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招收特长生的公办初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区公办初中数量的30%,公办初中招收特长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5%。

2.特长生招收方案由学校制定,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应包括招收特长生的类别、人数、报名条件和录取方法。

3.学校应严格按照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办法进行招生,可根据特长生招生类别组织相应的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素质测试,严禁进行文化课考试。

(四)其他

1.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与杭州市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和浙商子女、本校教师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由各区、县(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六、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加强招生服务

(一)各区教育局(社发局)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招生政策,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

1.招生政策公告。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中小学校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网络、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各中小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向社会公告录取的条件以及未录取学生的统筹调剂方案。

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各中小学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

3.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学校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审慎论证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招生服务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加强招生服务,切实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服务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渠道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2.市区学校招生使用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和学籍管理系统,各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3.各区教育局应设立服务专窗,为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军人子女就学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严格招生纪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情况列入纳入市教育局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出现以下招生情形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报市教育局备案。

1.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2.未按规定的招生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各区、各学校应按统一部署的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分配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工作结束以后,各校均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常招收的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学生转学相关规定经双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3.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包括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

5.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

6.学校擅自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

7.学校拒绝本学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

8.在学额未满的情况下,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八、附则

(一)本办法中杭州市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所依据的上级政策如有变动,按变动后的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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