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初中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就2012年全市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区县为主管理的原则。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各区县政府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和颁布本区县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区县政府及教育局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公办、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学生报名资格、实施电脑派位、审批录取名册等工作。
2.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及教育局应认真落实新班额计划的要求,做好公办初中招生学区划分方案,核准民办初中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初中招生。公办初中在施教区内招生。各区县政府及教育局依法保证辖区内每位小学毕业生的初中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并按有关规定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初中接受义务教育。
2.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初中原则上在本区县招生。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招生比例为4:6。
3.特长生招生。凡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初中,必须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只可进行相关项目的测试。
4.南京外国语学校招生。采取“先电脑派位、后英语能力测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参加英语能力测试的人数为招生计划的8倍。
三、规范管理
1.规范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施教区接受初中义务教育。从2012年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
凡有择校需求的小学毕业生(不含被提前录取的特长生),只可选报一所民办初中或南京外国语学校。
各初中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新班额计划。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各区县要按照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的要求,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初中招生的管理。公办初中不得超计划招收择校生,民办初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各区县教育局对无计划、无审批手续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
2.分级管理。各区县政府及教育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市招生办对各区县初中招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并为区县提供技术支持。
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初中招生工作的考核,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对区县考核的重要内容。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