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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12-11-16 14:34:23     标签:小升初政策

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新生入学

1、公办学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2、民办学校初中招收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并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高中招生纳入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3、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开学一月内不报到者,指定学校不保留学籍。

4、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5、新生入学后,所在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生数,编制统一学号。

二、转学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迁移,其中高中跨省、市、初中跨区、县迁移者可准 予转学。

2、六城区初中、市区高中学生入学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转学。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初中学生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转学手续的办理,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迁入地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 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因学额超满的,其转学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借读

1、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为借 读生,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 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来宁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到暂居地凭暂住证 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附近学校申请借读,借读生一般由监护人直接联系借读学校,如有困难, 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在籍生享有同等的考试、毕业权利。

3、借读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途不可办理,特殊情况需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借 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4、初中毕业后需要在本市继续借读高中的学生,在初三下学期规 定时间内提出借读申请,并由借读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休学和复学

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累计超过2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 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休学期限为一年。如因病或因故未能按期复学的,可续休,但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4、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来年 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传染病类学生复学必须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五、成绩考核

1、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

2、学年和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3、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毕业、升学

1、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高、初中结业考试和毕业升学工作。

2、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合格,操行等第在及格以上,体育达标者准予毕业。

3、学生毕业成绩的认定:第一、二学年成绩各占30%,第三学年结业考试成绩占40%,结业 考试由区县或学校统一组织。

4、学生毕业成绩不及格,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 及格者;其他学科(含考查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5、初、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并报市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进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 的,应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公平、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 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须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并报当地教 育主管部门备案。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学校应予撤销处分。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生,在征得 其家长同意后,可送工读学校;高中生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开除学籍。

5、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有关证明,向原 学校书面申请回原校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八、管理权限

1、中学学籍管理由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并负责直属 中学的学籍管理,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学校的学籍管理。

2、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

3、办理有关学籍的手续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生效。任何 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4、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上报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并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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