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且符合广州市教育局《2011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附件1-1)条件的外地学生。
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请升初中的条件
具备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附件1-1)之一的异地借读生,可以向天河区教育局中招办(中学教育科)提出借读申请。
办理借读申请时,除应提交符合附件1-1其中之一类别的对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小学毕业学校出具的《2011年天河区小学毕业生照顾性借读初中一年级申请表》、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家长或合法监护人的有效居住地址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5月20日(星期五)
地点:天河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区政府机关大院4号楼2001室)
三、工作安排
日 期 | 内 容 | 工作办法 | 负责单位 |
4月28日前 | 学习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有关政策的 | 各小学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 各小学 |
5月4日前 | 向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家长)宣传有关政策,完成网上申请工作,打印申请表 | 各小学召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家长会 | 各小学 |
5月20日 | 各小学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携带有关证明到中招办报名 | 审核材料 | 中招办 |
5月23日前 | 整理资料,造册 | 中招办 | |
5月23-30日 | 公示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名单 | 在网上和公告栏公示 | 中招办 |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 对 象 | 证 明 材 料 | 备 注 | |
1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 (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 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 |
2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
3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 ||
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5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 | ||
6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 ||
7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
8 | 台胞子女 |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 ||
9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 ||
10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 ||
11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 ||
12 |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 ||
13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居住证明、有效劳动合同 | ||
14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 ||
15 | 优秀外来工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