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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虹口区初中招生实施意见

2014-04-04 13:41:20     标签:小升初政策

(一)公办初中的招生继续执行一所或几所小学对口一所中学的统配办法。本区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按对口统配原则升入相应的公办初中就读,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跨区县就读的本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小学参加小学毕业考试。虹口区2014年小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室根据课程标准做好命题、阅卷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考试时间与科目:

6月13日(周五)上午8:20~ 10:00 语文

10:20~11:40 数学

(三)本区户籍但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以及本区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要求回户籍所在街道就读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2014年4月30日。

(四)对已在本区小学就读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及其他非本市户籍的小学五年级毕业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五)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招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各校必须严格按照《2014年虹口区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暂行办法》(附后)报批项目、招生名额和招生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小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体育或艺术特长填报一所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学校。一经录取将不再列入对口统配计划。

(六)加强对民办初中的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每个学生限定填报2所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并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初中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面谈时须凭网上报名号,并携带《上海市中小学成长记录手册》。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多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面谈程序要规范,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民办初中要在规定日期内做好录取工作。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将“入学告知书”交给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

(七)招生日程安排

4月15日,上网公示2013年虹口区初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

4月30日,招生对象统计日,跨区县、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截止。

5月1—7日,各民办初中开通学校网站,接受报名。

5月9日前,完成中预新生《告知书》送达工作。

5月10日、11日,民办初中学校对相关报名学生面谈。

5月17日、18日,公办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5月25日,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6月30日,公办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受理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截止。

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管理与监督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区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监督电话:6575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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