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现就2014年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通知如下:
一、督导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督导重点
(一)区县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情况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学位的情况。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的情况。
3.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内的情况(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4.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的情况。
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的情况。
(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的情况。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情况。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情况
1.重点督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况:
(1)学校入学与“豪华”简历、奥数、英语等级考等各类证书以及“小五班”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的;
(2)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
(3)学校以各种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的;
(4)学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的;
(5)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的;
(6)学校没有通过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的。
2.重点督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况:
(1)擅自提前招生的;
(2)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的;
(3)进行其他任何形式学科考试和测试的;
(4)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未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的;
(5)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跨区县招生的;
(6)民办初中、小学未按相关规定实行网上报名,招收未经网上报名的学生。
三、督导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过程督导。市级层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于5月对民办学校的网络报名以及面谈工作组织督导抽查;区县层面由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项督导重点开展督导自查,要充分发挥各区县责任督学对挂牌督导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二阶段为结果督导。市级层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于9月开学初,组织督导抽查与问卷调查。区县层面由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于9月底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及《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区县督导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区县督导报告》)。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7种方式:一是网上督查民办学校网络报名工作,二是实地督查民办学校面谈工作,三是个别访谈,四是召开座谈会,五是问卷调查,六是走访社区,七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小组由市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
4.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等方式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组织对本区县的自查及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一是认真做好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填报《统计表》。二是对区域内问题比较突出的,或是群众关注度高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专项督导,形成《区县督导报告》。被督导小学、初中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总数的20%,其中被督导的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数均不得少于2所。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经验做法,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各区县教育督导室要及时向本区县政府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
五、问题整改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和专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2.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六、时间安排
1.5月至9月,各区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区县实际情况,实施专项督导自查,并于9月底前上报《统计表》和《区县督导报告》。
2.5月中下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导抽查小组对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及面谈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抽查、随访和暗访。
3.9月中下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导抽查小组对全市各区县开展专项督导抽查、随访和暗访,并完成问卷调查工作。
4.11月中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整理撰写专项督导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各区县政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