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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平区小升初入学方式

2012-07-12 10:41:31     标签:小升初资讯

1、全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定范围就近分配入学。各中学按划定范围接收小学毕业生。

2、昌平一中、昌平二中、昌平三中、昌平六中、实验中学、前锋学校在全区范围内接收文体、科技特长学生,具体办法见附件。

3、小学毕业年级按时从CMIS中打印出“初中入学登记表”,6月26日前交教委教行科,再统一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通知)。户口与住址不一致的,应在核对原件后,将随户口或住址的复印件附后。

4、对在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学生,采取转入特教学校或到中学随班就读,保证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5、学生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也可以申请回户口所在区县或随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以房屋产权证及家庭户口簿为据)。决定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于5月6日、7日两天由学生家长持“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户口簿、房产证,由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地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将“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交回就读的小学。6月26日前,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到将要就读的初中学校所在区县的教委。该生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6、对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少年儿童,按有本市户口对待。

7、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申请就读学生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经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就近的学校联系就读。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8、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9、各校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小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10、7月9日,各中学开始发初中入学通知书工作。各校按新生录取名单即刻录入到初中电子学籍系统中。初中入学前,各小学对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工作要全面负责。

11、民办学校招生,要按照经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首先接收本区县学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成长记录册为主要录取依据,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各类荣誉证书和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等证书、证明,不以其作为录取依据。

12、申请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2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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