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学:
发现并培养艺术、科技特长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市教委《关于2007-2008 学年度天津市艺术特长生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特提出我区2007-2008年度小学艺术、科技特长生考核认定工作意见:
一、认定范围
凡参加区级考核认定的艺术、科技特长生,必须是2007--2008学年度小学六年级学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艺术类
1.在近三年中(2005年8月3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参加国家教育部主办的艺术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参加市教委主办的艺术展演比赛获奖者。
3.参加区教育局主办的艺术展演比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4.学校中的艺术社团、兴趣小组(含社会成建制单位组建的固定的学生艺术社团)骨干成员,且学生所在学校根据本人在校表现认为,确系本校艺术活动骨干,并符合专业报名条件者。
(二)科技类
科技特长生认定范围详见《和平区小学科技特长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二、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艺术专业认定条件之一者,方可由学校推荐参加考核认定:
(一)文艺类
1.声乐:具备一定的声乐基础和较好的音质,掌握一定的演唱方法和基本乐理知识,能完整流畅地演唱歌曲并能较好地表现歌曲内容。
2.器乐:具有一定的基本乐理知识和演奏技能、技巧,能完整流畅地演奏所学乐器的独奏乐曲,并具有较强的表演力。
3.舞蹈:具有一定的基本功,能独立表演成品舞蹈。
4.朗诵艺术:语言表达基本功扎实,能表现出较强的朗诵能力和表现能力。
(二)美术类
1.素描:有较强的造型、写实能力和一定的人物速写水平。
2.国画:有较强的造型和创作能力,能够创作两种以上不同构图、不同内容的国画作品,且具备一定写生能力。
3.综合绘画:有较强的造型、创作能力和一定的人物速写水平。
4.毛笔书法:熟练写出楷书命题创作作品(含魏碑体)和附加另一种书体自选作品。
5.硬笔书法:熟练书写硬笔楷书作品,并具有一定的临摹与创作能力。
三、认定的门类及专业
(一)文艺类:声乐、器乐(西洋管弦乐、打击乐、民乐、键盘乐)、舞蹈(儿童舞、民族舞、芭蕾舞、拉丁舞)、朗诵艺术。
(二)美术类:素描、国画、综合绘画、毛笔书法、硬笔书法。
(三)科技类:详见《和平区小学科技特长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四、认定程序
(一)各校艺术、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区级艺术、科技特长生的审定推荐工作。
(二)各学校对本校应届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进行逐一摸底,参照区级艺术、科技特长生认定范围和条件,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校级艺术、科技特长生。没有进行校级特长生摸底的学校不得申报。对符合区级艺术、科技特长生考核认定范围的学生,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先由学校通知学生个人申报,并填写《和平区小学艺术特长生报名表》,再由学校根据申报人参加艺术、科技活动的实际表现进行审定,同意后,由学校填写推荐意见。
五、时间安排
(一)各校于4月3日(周四)上午统一将“和平区小学艺术特长生报名表”、二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式两份推荐花名册(必须打印)和“小学科学素质评价手册”、科技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报到区青少年宫办理艺术、科技特长生报名手续。
(二)各校于4月16日(周三)上午到区青少年宫领取艺术类“考核认定须知”和“准考证”。各校核对无误后,负责通知参加认定的学生准备参加考核。已领取准考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认定的学生,视为弃权。
(三)区教育局将于4月19--20日(周六、周日)组织对小学艺术特长生进行考核认定。成绩合格者由区教育局颁发《和平区小学艺术、科技特长生证书》。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决定成立考核认定工作委员会:
主 任:和平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孝国
副主任:和平区教育局德育科科长 王 伟
和平区教育局小学科科长 陈志红
和平区教育局中学科科长 张晓梅
和平区青少年宫主任 王 梦
考核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考核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青少年宫,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联系电话:23031052)
为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机制,严肃考核认定纪律及考评程序,由区教育局纪检委、监察科全程参与小学艺术、科技特长生的考核认定工作。
七、有关要求
小学艺术、科技特长生考核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不得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升学考试挂钩,也不得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结果作为认定特长生的依据”。近年来,特长生认定工作引起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关注,鉴于此,我们对各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安排专门处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校会、板报等多种形式在学校广泛宣传,使学校每一名应届的六年级学生都知晓此次艺术、科技特长生认定的范围、认定门类及专业等要求。
(三)各校要严格按照艺术、科技特长生考核认定范围做好审定推荐工作。
(四)为确保小学艺术、科技特长生考核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弄虚作假,凡考核认定工作过程中出现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考核认定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