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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

2012-07-31 10:53:05     标签:小升初资讯

摘要: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关于沈阳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等相关规定。

沈阳奥数网: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确保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各种体制的小学和初中。凡本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跳级、处分、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市、区县(市)、学校三级管理。

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

(二)制订有关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印制初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有关材料;

(四)指导和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五)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

区县(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县(市)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

(三)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验印;

(四)负责对本区县(市)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

(二)负责发放初中毕业证书;

(三)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方便学生就学。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依据“两证”(户口本、房证),按“两证统一,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核定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学区,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到8月31日满6周岁)。小学班额控制在25-40人以内。

初中入学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小学毕业年级的下半学期,进行学情普查,按照当年小学升初中招生的政策,升入初中学习。 初中学校招收新生的学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初中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

第六条 对下列“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的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安排接收:

(一)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随母亲在农村,其父亲是沈阳市户口,全家人在沈阳市内定居的,需出具其父亲的“两证”、结婚证和其父亲房证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及母亲的户口。

(二) 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搬迁新居(或动迁)、暂未落户口的,需要出具现居住地社区证明、房改协议书、动迁证明、回迁通知书、准住通知单等有关手续。

(三) 适龄儿童、少年属于沈阳市城市户口,因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父母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在边远地区工作、父母因一方有残疾或重病等原因,需要亲属照管的,其户口迁到亲属家并在亲属家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现居住地户口、父母亲有关材料(父母出国证明材料、父母单位证明、军官证残疾证、病志、诊断书等)及亲属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

(四)如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均为本市户口,但学生本人与父母户口脱离,挂户在亲属家的,一般应以父母“两证”所在地为准入学。

(五)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离异,与父或母一方生活或在亲属家生活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社区证明和父母离异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本市、但户口与房证不统一的,入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需开社区证明)。

属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正常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一样,视为正常在籍学生,各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第七条 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入学: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办法和办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4]149号文件)执行。

2、归侨侨眷子女来华入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同沈阳市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3、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2]105号)执行。

4、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各区、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5、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学校要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八条 民办公助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后,如有择校需要,可选报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或民办公助学校。选择民办公助学校进行择校的,只能选报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所在区的一所民办公助学校。

第九条 新生入学前十五天,学校要将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至每一名应当入学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必须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送被监护人入学,并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需延缓入学或不能入学的,由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延缓入学的年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学校要负责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无故不来入学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实)和学生名册,为新生建立统编学号,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市)教育局核查确认后,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学籍为本校学生办理学生证。学生名册要加盖经办人、教导主任名章和学校公章。学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存档。各区县(市)要尽快实现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籍管理系统由专人操作,操作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准确。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二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暂住地教育局申请借读:

(一) 户籍不在我市的学生,因父母在我市经商办企业等原因来我市就读的;

(二)外地来沈务工人员(非农民工)子女,依据租房协议、社区证明、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进入指定学校。

(三)特殊教育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外市地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

第十九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户口、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借读的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借读学校,并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八条三项条件之一,并由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借读生应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办理学籍。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含学生档案),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的,由借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初中学生违规借读,未经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初中借读生,毕业时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的待遇。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需要缴纳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一学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一学年800元。

第五章 休 学 复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病志、化验单、药费收据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后,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起始时间以开始治疗的诊断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需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复学者,到毕业年度,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要提交区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申请休学者,应从严掌握。毕业考试结束后不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丧失学习能力不能上学者,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退学。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对死亡学生,学校要及时向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相关材料,注销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或辍学后,年龄不足十七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一般应予接收,并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和教师要做好预防学生辍学(无故连续一个月不上学)的工作。在校生如有辍学者,学校要严格履行《辍学生报告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辍学生,由街道办事处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初中辍学返校生回原年级就读的可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待遇;辍学返校后安排在下一年级就学的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

第七章 留级 跳级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但极个别学生确因有困难,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留级理由,征得班主任同意(签字),学校批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留级。对留级,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要从严管理。

初中留级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三十一条 智力超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生及家长提出要求后,经学校同意,报请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等,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品质恶劣,屡教不改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学习,原学校保留学籍。工读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或直接毕业。对因违法实行管教和劳动教养的学生,其学籍视具体情况而定:小学学生未满十二周岁可回原小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二周岁的升入初中学习;初中生未满十七周岁回原中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七周岁按初中学业已满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学生经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二类毕业证书),视为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没学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认定要以区县(市)教育局所存的“学籍名册”为依据,由学校负责填写、颁发,区县(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审查并验印。

初中毕业证书无区县(市)教育局钢印无效。

毕业证书需认真保管,如有丢失,不予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盖章证明。

第十章 学 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小学生档案包括:

小学生成长记实(含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

初中学生档案包括:

(一)小学生成长记实

(二)初中成长记录(含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四)体检表

小学、初中“学生成长记实”由班主任按时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学生档案由学校教导处保存,学生毕业时随学生升入上级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普九”要求建立相应的学生表册,由学校教导处长期保存。

第四十条 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为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建立统编学号:

小学统编学号编写方法:统编学号由12位数字组成,每组均为2位数字,共分6组(左起为第一组)。第一组数字为小学生毕业年份尾数;第二组数字为区县(市)代码;第三组数字为地区代码(农村区县(市)教育局要对所属乡镇进行编号;市内五区小学生学号此两位空出,均填写00。);第四组数字为学校代号(由各区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第五组数字为班级序号(与年级无关);第六组数字为学生在本班内的学号。

初中统编学号编写要求:统编学号由10位数字组成,每两位数字为一组,共分5组(左起为第一组)。第一组数字为学生毕业年份尾数;第二组数字为区县(市)代码;第三组数字为学校代码;第四组数字为班级序号(与年级无关);第五组数字为学生在本班内的学号。

(区县(市)代码:铁西01;和平02;沈河03;大东04;皇姑05;新民06;辽中07;于洪08;东陵09;苏家屯10;新城子11;法库12;康平13;浑南:15;棋盘山16;农业17)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更名,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证明,经学校证明后,到区县(市)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章 仲裁及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仲裁制度,对学生在入学、转学等方面出现难于执行情况,或出现区际之间矛盾由市教育局负责仲裁。仲裁一旦作出后,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区县(市)教育局和基层学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开除学生,责令学生停课、退学,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拒放)转学生。随意更改年级、乱发毕业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沈阳市教育局一九九八年下发的《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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