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学生申请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手续通知
一、回户籍区、县升学是指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区县的应届小学毕业年级学生,自愿申请回户籍所在区、县升学就读。
二、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学生的户口应与父亲或母亲同一户籍。
三、学生是否回户籍区、县升学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如需回户籍区、县升学,应由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审核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四、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好回户籍学生的升学安置工作,尊重学生的意愿,维护回户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五、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
(一)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或致学生家长信的方式将有关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具体规定通知到家长和学生本人。
(二)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应在学籍所在区、县参加小学六年级期末考试后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学生须于6月29日前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登记表。学校按照规定对申请回户籍的学生进行认真审定,并将回户籍升学学生登记表与《天津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手册》、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表、健康卡片、本人近期照片2张等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袋。区、县教育局小学科对回户籍的学生进行复审、登记,审查合格后封档加盖骑缝章。
(三)回户籍升学的学生于7月18日持户口簿及学生档案到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中学科统一办理入学手续。各区、县教育局中学科填写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汇总表于7月25日前报至市教委中学处。
下载: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