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规定,按照《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等文件精神,提出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个教师”的目标,积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完善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入学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初中校,要依法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办初中的免费学位。
2、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则。
严格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公、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经批准的艺术班与体育特色班除外。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学额,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学校新招年级班额数不得超过45人。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学校就读。
3、坚持小升初工作统筹协调原则。
市区小升初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的初中入学具体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外来人口子女)的初中入学工作;因行政辖区调整、城市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跨区域变化的,由苏州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
4、坚持初中施教区相对稳定、合理调整原则。
初中施教区的划分由所属教育部门,在保持施教区相对稳定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年度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生源分布等因素,作合理调整后确定。
5、坚持“两个为主”的基本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规定,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市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所有公办学校都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2009年,公办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不得低于70%。
6、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帮困助学原则。
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外来人口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7、坚持残障儿童少年“按需供教”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各初中校要切实保证具有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平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做好中度以下智力、听力、视力障碍的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入学工作,按初中校施教区实行随班就读。
三、入学对象
初中入学对象包括所有在苏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
1、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
2、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虽年满16周岁但尚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提供必要证明后升学)。年满16周岁且已经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中学不再发给入学通知书。
3、凡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以及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四、报名办法
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分为信息采集和个人报名两个阶段
1、学生信息集体采集。
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集体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上报手续。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为5月15日~17日(办法另行通知)。
2、公、民办初中同时报名。
五、小学到市教育局将毕业学生信息集体上报后,公、民初中校于7月8日进行入学报名,具体操作如下
1、公办初中报名。
(1)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于7月8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到户口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2)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副表存根联等材料。
(3)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不参加公办初中报名。由所属市、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原则,于7月底前统一分配到有关公办初中就读。
2、民办初中报名。
苏州立达中学、平江中学、草桥实验中学、振华双语实验学校、高新区文昌实验中学和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等六所体制改革学校,7月8日报名,每位学生限报一所。报名时携带以下材料: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各类获奖证书;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副表存根联等材料。
参加民办学校面试,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区教育局根据小学毕业生采集的信息,按照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分配至所属公办初中就读。
3、返苏生报名。
(1)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和金阊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返苏生,持市区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到市初中招生办公室(暂设在市教育局基教处,地址:公园路198号)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7月1日~7日。
(2)户籍在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分别向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教育局(文教局)报名(时间、手续同上)。
根据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均由所属教育部门安排进入地段初中。
六、外来人口子女报名
1、在市区就读公、民办小学(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由毕业小学集体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2、外来人口子女在市区外小学毕业,要求在市区初中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原籍地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证明、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经市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工作证明及1寸照片三张等,于7月1~7日到初中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七、施教区认定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有户口,居住相对稳定的一个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但需在信息采集时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的相关信息。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的,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护人及其学生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初中校就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的,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就读学校可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5、学生户口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其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6、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因改善住房条件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原则上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地段学校。
7、外来人员子女,户口虽不在本市,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免试就近入学。
8、外来人员子女,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流动性大的,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八、免费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落实免费教科书的政策,做好免费教科书发放工作。
1、免费对象包括:所有公办初中的在校学生和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校免费项目包括:原“一费制”规定的杂费(含电教费130元/学期。生)、信息技术费(30元/学期?生)、讲义费(15元/学期?生)。
3、公办初中校现有收费项目为:原“一费制”规定的作业本费(11元/学期?生)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实践活动费(120元/学期?生)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取消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对就近入学或由教育部门安排的外来人口子女,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九、小升初咨询服务
进一步完善施教区公示制和学位告知程序,完善初中入学咨询服务。
1、施教区公示与学位告知:公办初中校统一于5月11日起,将2009年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报名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让社区内以及学校附近的家长了解初中施教区范围,知晓孩子免费义务教育初中的学位。
2、开通咨询热线:我局和各区教育部门以及各公办初中,统一于5月11日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为家长提供初中入学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政策宣传、施教区查询、升学疑问解答、报名登记手续咨询等。
3、各公、民办初中学校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统一于8月15日前发放至毕业小学。
十、提前录取事项
1、凡本市常住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进入苏州市觅渡中学校、苏州市三十中学校分别举办的“成功班”就读(详见《2009年“成功班”招生启事》)。
2、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人口子女,可以申请进入苏州市十二中学校、苏州市二十中学校分别举办的“光彩班”就读(详见《2009年“光彩班”招生启事》)。
3、苏州市第二十六中学继续面向城区招收2个艺术特色班,苏州市第三中学面向城区招收2个书画特色班;苏州市第十中学体育苗子、苏州市第三中学女子篮球队、苏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乒乓球队、苏州市第十六中学国际象棋班、苏州市胥江实验中学围棋班和苏州市振吴中学,按所报学校的招生简章,参加专业测试后由学校提前录取,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测试、面试。以上学校的有关招生简章报我局审核后公布。
4、上述(一)、(二)、(三)提前录取的“成功班”、“光彩班”以及各类艺术、体育特长生,不再参加其他公、民办初中的报名和学位的派定,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5、学校在2009年6月底完成特长生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于7月3日前报市初中招生办公室。
十一、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1、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招生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三项规定》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
2、民办初中招生工作应在统一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做到“四个一致”,即: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时间一致、报名时间一致、录取时间一致、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招生工作。
3、民办初中学校应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明确招生原则、报名和录取时间、报名条件、招生计划与范围、收费标准等事项。
4、立达学校、平江中学、草桥实验中学、振华双语实验学校、高新区文昌实验中学和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等六所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体制改革学校只能选报一所,不得兼报。
5、立达、平江、草桥和振华等4所学校录取工作,采取“推荐”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面向园区小学组织推荐工作。
6、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人数等于或少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等额录取的办法;报名人数大大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可以通过面试录取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