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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政策

2013-08-16 10:37:35     标签:小升初资讯

下面是济南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政策,摘自《济南市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小学阶段招生要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依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无缝隙覆盖,并通过媒体、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初中学校继续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严禁任何学校以综合测评、能力考查等形式进行入学前考试。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照教育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3〕26号)的要求, 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孩子"应上尽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携带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暂住证(居住证)、现居住(租住)地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五)初中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准设立"实验班"。

(六)根据《山东省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原则上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2 号)精神,公办学校要严控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一律不享有指标生和推荐生资格。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上报审查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须于每年5月30日前,上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班数),凡学区内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等问题涉及班额及班数调整的,均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于7月1日开始,8月31日前结束,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新生电子学籍档案须于9月20日前上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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