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推进和完善学区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各区政府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学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区政府应向民办学校购买或补贴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六)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初中招生
(十三)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四)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初中、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小学毕业生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并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对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示。
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十五)安排学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及政策性照顾学生,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各区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可回户籍所在区升学。
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六)招生方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公办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或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多校划片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单校划片的学校采用对口直升、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
严禁择优性质的电脑派位、集团办学择优直升、九年一贯择优直升及其他择优直升的做法。
(十七)特长生招生。特长生招生类别为体育、艺术类,各区、校不得新增特长生类别。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不超过所在区初中招生总人数的5%。公办初中不得跨区招收特长生。确实因市重点扶持项目组队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范围和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特长生招生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公办初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并按学生的体育、艺术方面技能测试成绩录取,不得进行其他内容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应同时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
2020年起,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全面取消初中招收特长生。
(十八)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市及各区不再新设立公办外国语学校。在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之前,已被其他公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公办外国语学校的招生。
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由学校按免试入学和有利于培养外语类综合人才的原则制订具体招生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2018年,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收地段生人数占当年招生计划的比例为60%以上,并逐年增加。2018年、2019年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的具体招生方案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制订,并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2020年起,所有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均按本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招生。
2018年、2019年,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当年的招生计划。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一个周六进行招生,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一个周日进行招生,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于当天完成。2020年起,所有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均按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
(十九)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初中学校于当年4月30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学生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生报名时可提交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原件或复印件。
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为主要依据。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招生工作进程,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下一周的周三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初中开展招生工作,于当天完成并将录取结果公布和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下一周的周五民办初中开始网上报名和招生,并于10天内完成。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新生注册、建立学籍时间。各公办初中已录取的学位必须保留至各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全部结束之后,原则上保留至当年的8月31日。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十)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学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居住地所在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具体对象及条件见附件1。
(二十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租购同权的目标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持当地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实际租住地所在区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各区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二)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二十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二十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十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十六)具有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户籍的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于当年5月5日至12日工作日期间向广东华侨中学申请报读初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广东华侨中学确认录取并为其建立学籍。
(二十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积分制为办法,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目标。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完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出现负面清单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严肃处理(见附件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廉洁招生要求,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保留追究处理违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六、其他
(二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十)本意见由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