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去年11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付了全部房款,其中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卖方在房产证出具之日必须配合买方做公证委托,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今年4月我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卖方拒绝。卖方称愿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双倍定金共2万元,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利益?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只要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在面对卖方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时,应首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