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8年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规范、发展的原则。根据《南京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8]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六不要求,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其中,在区内小学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毕业生由各小学组织升学报名;跨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跨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升学登记手续。
2.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且持有者仅为毕业生的法定监护人)、实际常住地三者一致的,可正常在施教区初中入学。原则上在初中招生户籍审查认定工作开始的一年前须办理好上述相关手续,并实际居住。每套住房原则上只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初中就读(多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同时符合其它正常入学条件的,也可在施教区初中就读:
①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现役军人、务农、外地户口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
②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③毕业生的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④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原住在我区的毕业生,其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安置或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已安置或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安置或新购房屋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等其它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公办初中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入学
依据《南京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8] 3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行热点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全区初中新生统一报名登记结束后,根据初中招生计划及新生报名情况,确定并公布有空余学额的热点公办初中名单及电脑派位计划。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如有参加电脑派位意愿,于6月10日至11日申请填报电脑派位志愿表,逾期不报名的不得补报。在区内各小学就读的在现就读小学填报,跨区就读的到登记报名所在区教育局指定地点填报。学生只能在规定招生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和区内热点公办初中校中选择一所学校填报电脑派位志愿表。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区内热点公办初中电脑派位。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南京市户籍、在宁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本区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提出就学申请,并在就读的小学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为6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就读小学通知),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在本区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
(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个人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且无补缴、无中断;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在宁有效营业执照,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正常经营,无中断;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等);
(5)就读本区小学的学籍卡(含全国学籍号)和小学生素质报告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待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位派定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指定公办初中接受义务教育,不参加电脑派位报名。
5.政策照顾对象入学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鼓楼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6.初中学籍认定
各初中学校依据区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按照省市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认定初中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