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沙区发布小升初招生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制订招生入学方案,编制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模、地段等。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以下简称三镇)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区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学校招生原则。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今年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不做大的调整。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符合人户一致: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且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被监护人)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三年以上(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本市无房产);
3.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合法租房地址一致的,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广州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南沙区内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
其中,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二、学位分配
(一)小学部分
1.具有南沙区户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我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所属公办小学对口安排入读。
如对口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则优先录取住宅单元现无小孩在该对口小学就读 15 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同等条件按购房或自建房时间(以房产登记查册表上的登记时间为准)或租房(以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为准)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录满为止;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就近入读辖区内公办小学。
2.具有南沙区户籍,不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由区教育局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公办小学。
3.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户籍区无房产(提供房产查册证明),且在我区拥有合法房产,或在南沙区内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提供一份于上一年 8月 31日前签订但仍属于有效状态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在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备案证明需连续不间断租赁同一套房产),由区教育局或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公办小学。
(二)初中部分
1.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学生户籍地所属初中学校。
如对口公办初中学位不足,则优先录取住宅单元现无小孩在该对口初中就读 12 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同等条件按购房(自建房)时间(以房产登记查册表上的登记时间为准)或租房(以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为准)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录满为止;未能被对口初中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就近入读辖区内公办初中。
2.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区升学,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在户籍区无房产,且在我区拥有合法房产,或在南沙区内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提供一份于上一年 8月 31日前签订但仍属于有效状态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在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备案证明需连续不间断租赁同一套房产),由区教育局或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
3.华师第二附属中学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实施,具体招生方案视学校建设进度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程序
(一)公办小学招生安排
适龄儿童年满6周岁不满7周岁(截止计算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 8月 31日)应即入学,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儿童年龄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由区教育局或户口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1.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及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2.登记有效后,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
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不报名的,视作放弃公办小学学位,如有本区户籍的,由区教育局或镇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无本区户籍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民办学校。
3.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按市教育局规定时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二)公办初中招生安排
1.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公办小学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名。
2.区教育局审核后,于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根据招生地段统一派位到对口初中学校。
3.具有南沙区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回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15日前到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情况表
(由就读学校登录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打印)。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方案安排升学。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
8月20日前向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学区内的公办初中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安排
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自主报名。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向报读学校报名。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直接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完成时间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民办初中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规定时间起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期间向报读学校报名。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建立工作。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规定时间前完成报名录取工作。学生预录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招生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
(四)返穗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返穗生要求回我区就读的,且户口于当年4月30 日前迁入的,按照我局公布的招生地段对口入学(学校须有空余学位);如地段所属学校学位不足,或户口于入读当年 5月 1日后迁入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其它有学位的学校入读,并享受与地段生同等待遇。
(五)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南沙区公办中小学具体办法按《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珠江街的区直管学校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辖内学校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附表: 1.2018年南沙区初中招生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