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各中学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见附件1),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我区小升初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我区范围内电脑派位升学。
三)户籍在我区的外地返区生、外区跨入我区升学的小升初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学位;区内跨组升学的小升初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学位。
四)经市、区教育局审定的体育、艺术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按照市、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方案另发)体育、艺术特长生提前录取后不再参加电脑派位。
五)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小班教学改革方案的复函》(粤教规函[2011]95号),花地中学、23中学和24中学进行小班教学课题实验分别在相关组内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进行招生录取,班额控制在30人以内。
六)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和西关广雅实验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招收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业主子女就读,剩余学位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地段生。广州市协和中学原则上对口招收广州市协和小升初毕业生。
七)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除特长生以外的学位在全区范围内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方案另发)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采取学生自主报名和分配指标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列入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名单的学生,享受市属和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两次招生机会。
八)荔湾区小升初毕业生采用电脑派位分配学位,部分初中除特长生以外的学位,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同一比例分配到相应的学校组,使各组不同层次学校的搭配尽可能均衡合理。(见附件2)全体小升初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报名,在组内按志愿顺序填报本组的所有中学,然后通过电脑派位分配到中学就读。
二、初中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区教育局按规定批准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见附件3),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参加电脑派位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切实做好在我区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入读工作,严格执行广州市出台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府办〔2017〕9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就读工作。
三)残疾生(主要指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学生)报名时由学校出具证明,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书或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由区教育局审定后,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中学就读。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小教科审核批准后,报中教科备案。
四)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穗教发[2007]51号)文件精神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管理工作。
三、外地返区升学等类学生的升中办法
一)外地返区升学办法。
具有本区户籍的非本区小升初毕业生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升初证明及户籍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
二)跨区、跨组升中办法。
1.小升初毕业生原则上在毕业小升初所在区内升学,户籍在我区的个别学生,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回我区升学,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小升初证明及户籍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
2.如因实际居住地确实与划定的组内学校距离超过3公里范围的学生可申请在区内跨组报名升学。
3.凡跨报我区或跨组报名的,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审批手续。批准跨区、跨组升学的学生,在原毕业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初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成立区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部署初中招生工作。各中、小升初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操作程序,做好日常招生管理工作。
二)继续做好初中招生改革的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关心、理解和支持,确保今年我区初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做好各类特殊情况考生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在相应时间、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违纪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做好信访工作。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核定;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升初毕业考试后进行。对违反规定招生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荔湾区属初中招生计划
学校 | 初一班数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8 |
广州市第四中学 | 6 |
广州市南海中学 | 8 |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 | 6 |
广州市西关培英中学 | 6 |
广州市流花中学 | 6 |
广州市第23中学 | 6 |
广州市第24中学 | 6 |
广州市陈嘉庚纪念中学 | 6 |
广州市美华中学 | 8 |
荔湾区双桥中学 | 3 |
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 | 6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6 |
北片合计 | 81 |
广州市真光中学(南校区) | 8 |
荔湾区第93中学 | 6 |
荔湾区花地中学 | 6 |
荔湾区东漖中学 | 6 |
荔湾区文伟中学 | 6 |
荔湾区金道中学 | 8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 | 6 |
南片合计 | 46 |
全区合计 | 127 |
2017年荔湾区小升初毕业生电脑派位分组表
组别 | 中学 | 小升初 |
1组 | 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 | 环市西路小升初、流花路小升初、环翠园小升初、广雅小升初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
广州市第四中学 | ||
广州市南海中学 | ||
广州市陈嘉庚纪念中学 | ||
广州市美华中学 | ||
广州市流花中学 |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
2组 | 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 | 汇龙小升初、华侨小升初、西华路小升初、西关外国语学校(小升初部)、芦荻西小升初、华侨实验小升初(部分)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
广州市第四中学 | ||
广州市南海中学 | ||
广州市陈嘉庚纪念中学 | ||
广州市美华中学 | ||
广州市流花中学 |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
3组 | 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 | 乐贤坊小升初、三元坊小升初、耀华小升初、宝源小升初、西关实验小升初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
广州市第四中学 | ||
广州市南海中学 | ||
广州市第二十四中学 | ||
广州市美华中学 |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
4组 | 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 | 西关培正小升初、詹天佑小升初、龙津小升初、立贤学校(部分)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
广州市第四中学 | ||
广州市西关培英中学 | ||
广州市第二十三中学 | ||
广州市第二十四中学 |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
5组 | 广州市真光中学(北校区) | 沙面小升初(本部)、文昌小升初、蒋光鼐纪念小升初、体育实验小升初、沙面实验学校(部分)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
广州市第四中学 | ||
广州市南海中学 | ||
广州市第二十三中学 | ||
广州市西关培英中学 | ||
西关广雅实验学校 | ||
6组 | 广州市第一中学 | 沙面小升初(柏悦湾校区)、河沙小升初、双桥学校(小升初部)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 | ||
广州市荔湾区双桥学校 | ||
7组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中学 广州市真光中学(南校区) | 金兰苑小升初(部分) |
康有为纪念小升初(部分) | ||
鸿图苑小升初 | ||
合兴苑小升初 | ||
西关实验小升初芳和校区 | ||
8组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中学 广州市第九十三中学 | 林凤娥小升初 |
五眼桥小升初 | ||
葵蓬小升初 | ||
南塘小升初 | ||
德明中英文 | ||
真光中英文小升初 | ||
9组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中学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中学 | 海北小升初 |
金兰苑小升初(部分) | ||
增滘小升初 | ||
龙溪小升初 | ||
德明实验 | ||
10组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中学 广州市荔湾区文伟中学 | 何香凝纪念小升初 |
南漖小升初 | ||
海中小升初 | ||
西塱小升初 | ||
芳村小升初(部分) | ||
11组 | 广州市第四中学(逸彩新世界校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中学 广州市荔湾区金道中学 | 鹤洞小升初 |
新东小升初 | ||
东沙小升初 | ||
芳村实验小升初 | ||
坑口小升初 | ||
培真小升初 | ||
精博小升初 | ||
芳村小升初(部分) |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 对象 | 证明材料 | |
优抚群体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证明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其中一名) | 区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 ||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 ||
优秀外来工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件 | |
台胞子女 | 区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 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 居留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