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教体、社会事务)局、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湖北省小升初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鄂教基〔2014〕1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新生(秋季一年级和七年级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片区)的完善调整工作
1、2016年6月中下旬,各地要组织学校开展教育资源状况调查摸底,按每班学生小升初45人、初中50人的标准测算学校秋季新生招生容量(测算结果填报样式可参考附件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容量调查表》(市直学校分别报送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一份)。
2、6月下旬前,各地要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小升初毕业生和秋季实际入学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实际户籍和居住状况,保证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原则上,凡秋季开学时年满6周岁(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的儿童必须入学,对未足6周岁的儿童可安排其在下一学年度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地学位富余情况和学生心理年龄状况对未足龄儿童入学作出统一规范要求与统筹安排。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安排学校摸排与咨询时间,组织学校做好政策答复和学生身份核定等工作。
3、2016年7月上旬,各地要按照保持稳定、适度调整原则,统筹做好属地内各校招生服务片区(区域)调整工作。要不断完善学校划片形式,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原则上通过单校划片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要求。在目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比较突出的地区和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仍应就近安排至其他学校入学。各地在完善调整学校服务片区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要保证为每所学校都划定有招生服务片区(区域),要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所就近入学学校,保证行政辖区内每一区域都至少对应有一所就近入学学校。各地划片招生入学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划片方案和招生入学工作安排)要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原则上,各地在7月下旬前在地方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学校划片招生工作方案,其中,襄阳市中心城区中的襄城区、樊城区(含鱼梁州)、高新区、经开区还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地招生学校划片方案和招生入学工作安排面向社会公布的具体时间、媒体具体名称、工作部门、咨询电话等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在襄阳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方便城区家长与学生查询。
各地要根据《襄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外来人口随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指定学校及入学办法,并纳入年度招生入学方案一起同步公布实施。
3、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容量和入学需求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7月下旬前,各地要将核定的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到属地的每所学校,指导学校根据计划组织招生入学工作。学校招生计划由片内生计划和择校生计划组成,原则上,择校生计划按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确定。学校完成片内生招生任务后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的外来人口随迁适龄儿童少年纳入片内生统计范围。
二、有序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原则上,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从2016年7月下旬前开始,在8月31日前完成。从2016年起,停止使用湖北省小升初招生管理平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统一在全国中小升初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安排相关工作环节,有序组织招生,保证学生秋季正常入学。
1、公布招生信息。进入暑期后,各地要启动招生工作,正式招生工作开始前,要向社会公布属地内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入学办法、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渠道、信访接待地等重要信息。
2、组织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等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简章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和备案。各地要及时核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指导民办学校严格按报备的简章进行招生,并于8月25日前完成当年招生工作。
3、组织公办学校做好择校生招生工作。公办小升初、初中招收择校生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一律不得采取考试、变相考试进行选择性招生,不得将各类考级、获奖证书与学生入学直接挂钩。严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收择校生。公办小升初、初中招收择校生时段(同步进行或分别安排)及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就近入学不择校,要通过提高学校均衡程度、完善招生、管理等政策,引导学生及家长自愿到片区内学校就读。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1月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升初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取消借读。学校擅自接收的借读生由学校负责处理由此导致的学业管理等问题。凡学校以借读生名义擅自招收的择校生将不予办理学籍异动,不享有本校正常招生学生相关待遇。各地和各校要积极宣传政策,尊重家长选择权利,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在开学后一周内将《学校一年级或七年级择校学生名册》(样式可参考附件三)整理出来留存,并报所属教育局的基础教育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