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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开展义务教育

2016-11-02 09:19:45     标签:小升初资讯

【我国拟立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依学校章程规定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马海燕梁晓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

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建议,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据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次草案还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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