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来穗人员在越秀区的稳定住所、稳定职业、购买社会保险、随迁子女学籍等条件,给予一定分值权重,结合我区学位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积分由高到低排列进行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二、积分入学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积分入学实施对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适龄子女)。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二)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具备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于当年小学毕业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四)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条件均可申请积分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五)保障性入学:凡符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
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条件的,视为最高积分,确保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六)不符合保障性入学条件的,按以下积分入学条件申请。
(七)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资格和条件
1.凡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凡属原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下同):
(1)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已办理连续居住满1年(12个月)及以上的居住证,申请人现持有效期内居住证地址应与现实际居住地地址一致。
申请人需提供办证记录,以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申请人居住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
申请人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申请人居住出租房屋的,需提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除在本区居住地为申请人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1年(12个月)或以上并在缴(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在越秀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现在越秀区工作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外,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加分: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2)申请人在越秀区具有全额房产。
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
(八)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入学的资格和条件
1.凡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入学,须具备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适龄子女须是当年已具有越秀区区辖公办小学学籍,小学毕业拟升读越秀区公办初中一年级的学生。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外籍、港澳人士提供本人及子女身份证明)和子女在读小学的学籍证明(注明何时入学)。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留证明。
(3)申请人在越秀区参加社保满1年(12个月)或以上并在缴(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2.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外,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加分: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三、积分计算方法
(一)小学积分办法:
1.在越秀区辖内办理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
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2.社保积分计算方式:
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险、生育险种,均需累计满1年或以上并在缴
3.加分项目
(二)初中积分办法:
1.具有越秀区小学学籍的积分计算方式:
2.在越秀区辖内办理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
以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内验证打印的办证记录为准,时限计算至当年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3.社保证明积分计算方式:
参保险种必须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险、生育险种,均需满1年或以上并在缴
4.加分项目
四、申办程序及学位安排
1.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学位安排及报读程序按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并符合《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和《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均需于当年公布的时间内进入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登记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带备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
3.区来穗局负责受理并审核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材料;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得分,于5月30日前完成根据实施办法计算申请积分入学的得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给区教育局。
4.越秀区公办小学负责受理并审核在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中学一年级积分入学的材料。
5.区教育局负责按照申请人的得分并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学位。6月30日前完成小学一年级学位安排,7月10日前完成初中一年级学位安排。
6.学位安排完成后,由接收学校通知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
五、事项说明
(一)安排积分入学的学位数量要视本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而定。
(二)如符合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优先安排在越秀区居住年限项目分值高的申请人子女;若申请人父或母居住年限终评分值也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三)来穗务工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缴纳社保年限的说明
在越秀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低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二)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修改后公布执行;
(三)本办法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