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小餐饮不得自制自售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申请登记的经营摊位限于本人经营,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或者变更经营种类。
县级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同时,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