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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包河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2016-07-08 15:23:20     标签:小升初政策

为依法做好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根据《关于合肥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合教〔2016〕1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建立起科学全面普惠的入学服务体系,切实维护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在包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滨湖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对婚后确因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学区学校入学。因特殊情况,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坚持就近、免试、单校划片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区教体局划定的学区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学区图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知,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全区统一为7月1日-2日;补报名时间为7月6日。

各小学于6月10日前将本校细化的学区图和招生启事送区招办审核备案,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各校不得提前或推迟招生。(学区图以区招办公布为准)

小学毕业生集体报名:初中招生全区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16日22日。凡有小学毕业生的学校,以校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小学毕业生单独报名: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在外区或外地就读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回我区就读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

2、户口簿;

3、房产证(或其他相关房产有效证明材料);

4、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5、一张一寸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6月23日24日两天,单报生到区招办临时报名地点合肥市48中学望湖校区(包河大道和祁门路交口向西200米,路南。)办理单独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为7月1日。

(三)其他招生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

我区2016年7月8日前公布接收随迁子女中小学名单和招生指南,咨询、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11日15日、27日29日。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要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2、初中特长生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皖教秘基〔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区46中、48中可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46中、48中特长生招生方案通过包河区教育体育网和46中、48中校园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残、听残儿童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太湖路小学继续开设智障儿童辅读班,面对全区招收智障儿童。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金斗路小学)设立包河区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今年秋季面对滨湖新区招收智障儿童。

4、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4日5日,6月16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合肥滨湖寿春中学、合肥包河大地中学和合肥新康中学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5月30日前报区招办审核备案,其招生简章须在包河区教育体育网上提前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用语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教体局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于6月12日13日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

5、各校要高度关注女童入学问题,确保女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一)政策性照顾

在我区居住的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可与我区小学适龄儿童及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的一方户籍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另一方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并在我区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及外籍人士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由区侨(台)务部门出具证明,外籍人士子女由市外侨办出具证明,以上人员子女凭证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7、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精神,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高校附属学校招生

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职工子女应进入本单位附中和子弟学校就读。高校附中和子弟学校在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上要严格执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文件精神,招生日程安排应与区招办招生日程安排同步,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

(三)新建学校投入使用

滨湖新区今年秋季6所新校建成并开始招生,分别是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嘉陵江路中学、合肥市阳光中学四川路校区、合肥师范附小教育集团万慈小学、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金斗路小学、师范附小第三小学贵阳路校区、合肥市望湖小学洞庭湖路校区。

包河经济开发区金葡萄家园小区配套小学建成并开始招生,该校纳入合肥市金葡萄小学管理,作为合肥市金葡萄小学北区。

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西安路学校在金葡萄小学北区借址办学,2017年秋季整体迁回建成的新校。

(四)停止招生学校情况

合肥市晓星小学、合肥市义城小学、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新街校区)停止招生。

五、规范管理

(一)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各校在招生中应服从区招办统一安排与协调,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凡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将取消下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

(二)我区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跨行政区择校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择校生比例严格控制在招生总数的4%以下,对控制择校执行不力的学校将实行责任追究。

(三)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严格控制大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各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四)46中、48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特长生的项目名称、招生计划等,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毕业和招生学校公示栏内张榜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五)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2016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并报区教体局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各中小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服从区教体局统一领导和协调,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切实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

(二)各校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和师德建设,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招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子女上学、升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要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原则,自觉排除干扰,维护教育形象,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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