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一).改革内容
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免除学杂费实施范围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2.接受区级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
3.省属、部委属普通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直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免学杂费对象
1.持区政府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对应公办学校入学的学生;
2.持区政府发放的《义务教育通知书》,或“两证”(暂住证和务工证)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学校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持区政府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与区政府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入学的学生。
(四).免学杂费标准
小学每生每学期10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70元。
(五).收费项目
1.课本费: 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50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7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5元.
2.作业本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零收费
(一).享受零收费政策的对象
持本区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入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二).零收费的项目
1.学杂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10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70元。
2.课本费: 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50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7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5 元.
3.作业本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三.注意事项
1.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50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7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5元);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超收部分必须清退,少收部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
2.对享受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3.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特校学生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4.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武财综[2008]813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义务教育借读
费。
洪山区教育局财审科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