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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2011-11-18 13:52:07     标签:小升初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03〕1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和我局《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等文件精神,提出2007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打造优质均衡教育,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思路;积极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落实《三项规定》,坚持依法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完善集体信息采集制度,完善施教区公示和学位告知程序;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免费义务教育学位。

二、入学原则

1.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权利;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属于自己施教区的免费公办学校学位。

2.市区初中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初中入学工作,各区的初中入学办法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辖区调整、城市改造所涉及初中施教区的调整由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

3.初中入学工作必须依法保证地段生即合法固定住所所属学校施教区的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该校就读。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就近入学的依据。

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第五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4.施教区的划分由市教育局在去年施教区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初中校的分布、规模和生源分布情况,作必要调整后确定。调整以逐步“扩大优质初中施教区范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比例”为原则。

5.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教〔2007〕2号)文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保障所辖区域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吸纳为主”的基本原则。所有公办学校都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同时,要合理布局,设置数量足够的公办定点吸纳学校。2007年,各地公办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不得低于60%。

6.外来人口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我局《关于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教财〔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户口虽不在本市,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同等对待;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根据“公办吸纳,定点吸收,相对就近,集中安排”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切实保障其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权利,外来人口子女就近入学的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同时要按规定积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7.根据《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要求: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公、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经批准的艺术班与体育特色班除外。

8.各中学应根据本校施教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学额,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调查核实,市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学校就读。

9.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对贫困家庭子女继续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帮困助学的办法,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进入苏州市三十三中学校、苏州市觅渡中学校分别举办的“成功班”就读,也可到居住地施教区内初中就读,提出减免申请。

10.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要进一步做好小学毕业生中残障少年的初中入学工作,按初中校施教区实行随班就读,保证特殊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入学对象

1.凡具有苏州市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就近免试升入初中,由有关中学在8月10日前发给入学通知书。

2.凡具有苏州市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虽年满16周岁但尚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提供必要证明后也可就近免试升入初中(同第1条)。

3.凡具有苏州市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年满16周岁且已经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中学不再发给入学通知书。要求继续升学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作为非义务教育对象招生。

4.户口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市区升学的外地来苏小学毕业生。

5.在苏州市区“外来人口子弟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升入市区初中。

四、报名办法

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分为信息采集和个人报名两个阶段。

(一)学生信息集体采集:

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所在毕业小学集体办理学生信息上报手续。小学毕业生信息集体采集,继续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为6月22日~24日(办法另行通知)。

(二)公、民办初中同时报名:

小学到教育局将毕业学生信息集体上报后,于7月8日采取公、民办初中同一天报名,具体操作如下:

1.公办初中报名:

(1)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报名时携带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副表存根联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指无房产或无房卡房)的,到户口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3)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不参加公办初中报名。由所属市、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原则,于7月底前统一分配到有关公办初中就读。

2.民办初中报名:

根据“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规定,苏州立达中学、平江中学、草桥实验中学、振华双语实验学校、高新区文昌实验中学和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等6所学校,7月8日报名,每位学生限报一所。报名时携带以下材料: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各类获奖证书;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副表存根联等材料。

参加民办学校面试,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区教育局根据小学毕业生采集的信息,按照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分配至所属公办初中就读。

(三)其他入学对象报名:

1.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和金阊区的外地(五个区以外)小学毕业的返苏生,持市区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2张等到市初中招生办公室(暂设在市教育局基教处,地址:公园路198号)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7月1日~7日。

2.户籍在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的外地(五个区以外)小学毕业的返苏生,分别向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教育局(文教局)报名(时间、手续同上)。

3.户籍不在本地且在外地小学毕业的学生,如要求在市区初中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证明、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经市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及1寸照片2张等,于7月1~7日到初中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五、有关事项

1.继续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继续认真细致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义务教育证》的发放、领取、使用等工作。

2.继续完善施教区公示和学位告知程序。我局和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公办初中校统一于5月21日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公办初中校统一于5月25日~8月15日,将2007年本校施教区范围、登记手续、入学政策、免费教育相关规定和咨询热线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公示栏公布。让社区内以及学校附近的家长了解初中施教区范围,知晓孩子免费义务教育初中的学位。

3.学生所属施教区的确定:

(1)学生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户口随祖父母、外祖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4)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施教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中另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学校依法入学:①现役军人(含武警);②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③户口不在市区;④单亲、离异(学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每处合法固定住所均是其入学的依据。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主要依据。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护人及其学生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初中校就读。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就读学校应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地段学校。

4.苏州市第三十三中学、苏州市觅渡中学今年继续举办“成功班”。“成功班”面向市区招收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两校各招1个班,每班招生人数不超过50名(详见《2007年“成功班”招生启事》)。

5.苏州市第六中学、苏州市第二十六中学继续面向市区各招收2个艺术特色班;苏州市第十中学体育苗子、苏州市第三中学女子篮球队、苏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乒乓球队和苏州市振吴中学,按所报学校的招生简章,参加专业测试后由学校提前录取。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可进行艺术、体育专业加试,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和测试。以上学校的有关招生简章须送我局审核后公布。

上述学校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特长生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册7月5日前报市初中招生办公室。被录取的艺术、体育特长生原则上不再参加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和民办学校的报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6.关于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1)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纳入市区初中招生统一管理。市区各民办学校应在市教育局指导下,在规定范围内实行独立招生,按省教育厅和我局批准的范围招生,收费按省、市财政与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按照《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三项规定》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

(2)立达学校、平江中学、草桥实验中学、振华双语实验学校、高新区文昌实验中学、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苏州国际外语学校、通才实验学校、苏州外国语学校和新草桥中学等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明确招生原则、报名和录取时间、报名条件与手续、招生计划与范围、收费标准以及录取办法。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先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3)上述十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初中学校,应在统一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独立招生工作。即: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时间一致、报名时间一致、录取时间一致、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招生工作。

(4)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人数等于或少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等额录取的办法;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可以通过面试录取的办法。其中,立达学校、平江中学、草桥实验中学、振华双语实验学校、高新区文昌实验中学和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等六所学校只能选报一所,不得兼报。

(6)立达学校、平江中学、草桥实验中学和振华双语实验学校等4所学校录取工作采取“面试”与“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学校面向园区小学组织推荐工作。

(5)民办初中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内到市初中招生办公室报送录取名册:录取的城区(五个区)的小学毕业生,经市初中招生办公室审核后领取《2007年市区小学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录取的外地小学毕业生,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送市初中招生办公室备案。根据江苏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无录取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初中学籍;招生结束后不得招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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