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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教育局关于2011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2012-04-24 17:23:02     标签:小升初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苏教规〔2010〕2号》文件)和《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以及《2011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苏教〔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提出2011年吴中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入学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各公办初中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初中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生源差异,淡化学校间生源竞争。

(二)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吴中区小升初工作由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镇的初中入学具体办法经吴中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外来人口子女)的初中入学工作;因行政辖区调整、城市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跨区域变化的,由吴中区教育局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初中入学具体办法经吴中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初中校,应当依法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务工和居(租)住证明,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

三、入学对象

初中入学对象包括所有在吴中区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年满16周岁且已经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乡的小学毕业生。

(三)凡非本区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本区初中。

(四)凡非本区户籍,父母来吴中区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本区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本区初中。

四、报名办法

(一)、地段生入学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于7月9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于7月9日到户口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3.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4.非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参加7月9日公办初中报名。

(二)、回乡生报名

户籍在吴中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回乡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区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等材料,根据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或户口,于7月9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三)、外来人口子女报名

凡非本区户籍,在本区就读公、民办小学(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毕业生和非本区户籍,在本区以外小学就读的毕业生,根据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教〔2007〕2号)文件要求,外来人口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要求在本区全日制公办初中就读的,须持以下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施教区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父母双方在吴中区工作的学生优先安排)。

(5)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独生子女优先解决)

(6)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1寸照片三张等。

于7月9日以后到居住所在地初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五、相关事项

(一)小升初咨询服务

进一步为社会和家长做好“小升初”入学咨询服务工作。完善公办初中施教区公示办法和初中地段生学位告知程序。

1.施教区公示:公办初中校统一于5月20日起,将2011年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报名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让社区内以及学校附近的家长了解初中施教区范围,知晓孩子免费义务教育初中的学位。

2.开通咨询热线:区教育部门以及各公办初中,统一于5月20日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为家长提供初中入学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政策宣传、施教区查询、升学疑问解答、报名登记手续咨询等。

3.地段生学位告知: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本区直属公办初中将于6月中旬,为施教区范围内每个本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地段生提供学位告知服务。

(二)免费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一)免费对象包括:所有公办学校和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校免费项目包括:学费、杂费(含电教费130元/学期•生)、信息技术费(30元/学期•生)、讲义费(15元/学期•生)和作业本费(11元/学期•生)。

(三)公办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120元/学期•生)、代办初一新生校服费。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借读费。由教育部门安排的外来人口子女,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三)地段学生认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初中地段生的认定以稳定的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产权房”或“房卡房”)为准。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其中居住相对稳定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但需由父母在信息采集时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的,由所属区教育部门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初中校就读。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就读学校可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七)学生户口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

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原则上以新安置的产权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地段学校。

(九)外来人口子女,户口虽不在本区,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免试就近入学。

(四)提前录取事项

体育、艺术类特色班:

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班级,招生工作按照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四个统一”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学科的考试、测试和面试;学校也不得单独进行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

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类特色班招生一律在小学生毕业之后进行。报名时间统一定于7月4日,录取时间统一定于7月6日。

(五)优质高中录取指标分配到每一所初中。

为办好每一所初中,促进初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吴中区将继续坚持实行部分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所有初中的做法。

江苏省木渎高级中学作为区热点四星级高中,继续将统招计划的55%,作为定向分配指标,按学校毕业生人数(2010年9月15日初三在籍在读生)的比例分配到全区各初中校。新入学的初中学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满三年,即可获得学籍所在学校将来热点普通高中招生分配指标的资格条件。定向分配指标录取时设最低控制线,依据分配到各校的计划,在综合素质合格的前提下按中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工作要求

(一)各小学、初中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升初入学政策,正面引导小学毕业生到地段初中就读,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

(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初中入学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升初工作各项规定,平稳地做好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规范初中入学行为。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前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严禁提前承诺录取新生或收取任何费用。

(三)继续贯彻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四)严格控制择校。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鼓励择校。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筹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初中就读。

(五)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编班。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学校评估标准》(初中),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的前提下,学校严格控制并均衡班级人数。初中新招年级班额遵照各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数执行。

(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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