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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2013-05-10 16:11:42     标签:小升初政策

苏州市在全国率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来,高举教育现代化和素质教育两面大旗,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着眼于公平、着重于质量、着力于均衡。教育资源布局不断优化,优质学校数量明显增加,学生发展差异得到尊重,入学供需矛盾逐步缓和,优质教育公共服务得到满足,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发展性难题正在得到解决。近年来,苏州市以全国首个“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地级市创建为契机,按照现代化办学标准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区域差距,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的历史性跨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提出2013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苏州市六区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直属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的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苏州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外来人口子女)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根本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机械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一律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中小学留住地段生,从制度上遏制择校现象。淡化生源竞争,缩小校际差异,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完成《2013年度市(区)政府教育目标责任书》签订的“外来人口子女公办小学吸纳比例不低于75%”的定量指标;确保公办初中吸纳比例不低于90%。保证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各市、区根据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必须设立“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的定点公办中小学,提供足额的公办学位,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为残障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教育服务和康复帮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做好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与区、校与校交界处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等治本措施,进一步扩大热点学校施教区服务范围,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集团化办学,组建紧密型的“教育集团”,成立相对紧密型的“学校联盟”,建立松散型的“学校发展共同体”。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控制办学规模

根据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办学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新生入学人数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数相匹配,保证校际间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满足施教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班级数量,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容量控制在42人以内、初中班容量控制在45人以内(外来人员子女占生源40%以上的中小学,班额可适度放宽)。

(四)降低择校比例

根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努力提高地段生入学比例,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到2015年,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在充分保证地段生入学需求前提下,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需要跨施教区入学的,学校必须从严控制,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五)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公、民办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部门批准的艺术班与体育特色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公民办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六)坚持两个为主

各市、区要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享受同城待遇。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三个稳定”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至公办小学、初中就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就近免试入学地段学校;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集中安排”原则,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严禁外来工子弟学校未经审批违规举办初中,坚决取缔违规的外来工子弟学校。

(七)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定点公办学校入学或由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统一于5月15日起,公示2013年学校施教区范围,并在苏州教育网(www.szedu.com)主页开通“2013年城区直属初中校施教区”查询功能。

(十)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市、区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精神:“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九)外来人口子女及其父母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十)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流动性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五、2013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实施办法

(一)入学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辖区内有稳定居住、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一年以上(凭居住证和工作证明为依据)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二)报名时间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统一为:2013年6月8日(周六)至10日(周一)。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卡)、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六、2013年苏州市区初中入学实施办法

(一)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市户籍,父母来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升入初中。

5.年满16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二)报名办法

1.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22日~24日(办法另行通知)。

2.地段生入学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于7月6日(周六)到城区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合法固定住所位于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的,于7月6日(周六)到上述区所属初中报名登记。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于7月6日到户口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3)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存根联等材料。

(4)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参加7月6日公办初中报名登记。由所属市、区教育局根据父母提供的信息,按照“相对就近,集中安排”原则,于8月5日前统一分配到相关公办初中校就读。

3.返苏生报名

(1)户籍在姑苏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返苏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招生办公室(暂设在市教育局基教处,地址:公园路198号)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间为7月1日~5日。

(2)户籍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的返苏生,分别到上述区教育部门报名(时间、手续、材料要求同上)。

(3)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在报名后,均由教育部门直接安排进入地段公办初中。

4.外来人口子女报名

(1)非本市户籍在城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公、民办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小学在信息采集时收齐相关资料和凭证,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非本市户籍外地小学毕业生,要求在市区升入初中的,由父母携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市区直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教育部门登记、申请、报名,时间为:7月1~5日。

(3)非本市户籍外地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初中所需材料。

在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小学毕业生,要求在苏升学的,由父母到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报名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②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材料。

④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依据。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

⑤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1寸照片两张等。

(三)特色班招生规定

1.为确保教育公共服务底线公平,继续做好“成功班”和“光彩班”招生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优质的公办初中教育。

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申请进入苏州市觅渡中学校、苏州市第三十中学校举办的“成功班”。

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申请进入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苏州市第二十四中学校举办的“光彩班”。

2.为鼓励学校特色发展,为学生提供适切的优质教育服务,继续规范体育、艺术类特色班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班级,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报名、专业测试和录取。初中体、艺特色班招生要立足本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统一定于7月6日,录取时间统一定于7月7日。

3.遵循义务教育“差异公平”原则,落实教育部“加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要求,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实验项目,继续做好苏州中学伟长实验部招生工作,为学生提供适切、多元的发展通道。

4.积极鼓励“初职衔接”。苏州市觅渡中学、苏州市田家炳实验初中和苏州市第十二中学等初中与高职院校进行专业课程合作,为部分学生提供早期职业教育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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