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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通行费起纷争 车主状告成绵高速公路公司

2010-10-20 10:22:53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为了12元通行费,成都市民邢连超不惜花上时间和金钱去打了一场官司,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今年8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接到这样一个官司,由于邢先生觉得自己驾车行驶的108国道太破,竟把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自称两次通过“不合格”国道

车主请高速公路公司为12元通行费买单

据邢连超自述,他在行驶途中发现,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在施工作业,路面修理后情况有所好转,但路面破损情况仍然大范围存在,部分路段中间没有设隔离带,没有达到一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邢连超同时称,这样的“烂路”对车辆造成了大量不合理的磨损,他认为,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关于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收费公路限期整治的通知》的要求,按时修复路面,应视为提供服务不合格。

邢连超还强调,2010年6月24日,自己从成都市再次前往新都、广汉等地时,发现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在施工作业未完工,仍然没有达到一级公路技术标准,根据《收费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服务,应当停止收费或者降低收费。

邢连超请求法院判令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退还2010年3月17日单次通行费4元,同时,退还2010年6月24日车辆两次通行费8元。

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此事辩称,根据省政府及相关主管机关专项许可,依法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停止或者降低收费的请求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法院:驳回请求

律师:正在考虑发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高新法院核实了邢连超两次通过108国道的事实可信,法院认为,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由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被告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对通行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的车辆有权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该公路路况是否符合收费公路标准属于行政审查范围,故高新法院对邢连超提供的证明被告经营管理的108 国道成都至广汉段道路路况不符合收费公路标准的证据不予采信,并驳回了邢连超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邢连超本人也是一位律师,因为一些公益诉讼被人称作“公益律师”,在收到判决后他表示,自己正在考虑对省交通厅及物价局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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