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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010-10-21 10:21:00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专家解读《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草案)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开展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昨日,记者拿到已完成起草的《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草案),作为西部首部工资集体协商法规,该办法从多个方面就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做了说明,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关于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草案》明确,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

协议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5个因素: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解读:“其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是片面的涨工资。”据相关负责人透露,工资集体协商时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双方权益,确定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适应,而不是职工可以随便要求加工资。

关于协商主体

未建工会由上级工会代行

《草案》强调,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将在其负责人代表中产生,上级工会可受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草案》规定,可协议的内容包括9个方面:集体合同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建立工会是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前提。”该负责人透露,针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用工方式、薪酬标准等,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协商重点,积极培育不同类型的集体协商主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社会对话,力争在3年时间基本在全省各类企业中覆盖,今年的覆盖率要达75%以上,明年要达85% 以上。

关于协商争议

无故拒绝拖延将受罚

《草案》要求,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无正常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进行处理。在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解读:“协商是要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实行不同工资制度的企业开展针对性协商。”该负责人表示,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则重在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公有制企业重在分配关系协商,非公有制企业则重在协商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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