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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2013-07-19 13:32:37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成都奥数网7月19日讯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2013年小升初工作顺利完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升,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区域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成都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盲、聋哑、智障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因客观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需报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后方能施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公平就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第八条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学校应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学籍分为电子学籍和纸质学籍,两者信息需保持一致;两者信息不一致时,学校应当核查学籍信息予以修正。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未报到或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法定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相关政策办理。

军人子女、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相关政策办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要求办理。

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按当年核准的招生计划办理学籍。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且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中途转学,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需先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经接收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转出学校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学生转入学校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及市域内跨行政区转学,应出具学生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或其他区(市)县,应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或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接收学校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各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归档保存,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注销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需跟法定监护人到外地探亲工作等,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后,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等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学籍。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及时联系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上课,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二十一条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医生或法定监护人书面证明。

第六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生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考核,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初中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各一次。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确认为不及格(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完成规定学时,经初三学籍审核后的在籍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后,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回原籍参加中考的学生,由原籍地招考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可领取《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在外地就读参加本市中考的学生,由市招考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

学生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由普通学校送特殊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根据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申请,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或在读学校颁发《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三十条《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发编号,学校填写盖章后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一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都必须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要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美等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有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犯有严重错误又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同时须经受处分学生法定监护人签署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审批后执行。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拒绝签署书面意见,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生申诉制度有关规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第三十五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经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经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依法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章电子学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成都市义务教育段学籍管理统一采用电子化管理,即《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成都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不仅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质量监测、各项数据统计的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三十七条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软件权限授权程序。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学籍数据库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信息。学生学籍发生变更,手续完善后,须在学籍系统上操作变更。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并通过学生或监护人确认。

第三十九条学籍系统起始年级的班额班数按每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报备案的新生招生计划设定。

第四十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责任部门和专(兼)职干部负责落实本《办法》要求,对违反规定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市教育局将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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