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筹集8元钱的上网费用,沉迷网络的15岁男孩高明(化名)铤而走险,尾随抢劫了一名成年女性。昨天上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高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决书同时禁止高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办案法官介绍,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我省第一例由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15岁少年为8块钱上网费抢劫
1995年出生的高明5岁时就随着打工的父母来到苏州,全家人蜗居在吴中区胥口镇农村一处群租房里。高明的爸爸妈妈都在食品厂里上班,每晚7点多才回家,高明和妹妹更多的是自己照顾自己,除了看电视,兄妹俩基本没有别的娱乐项目。高明清楚地记得,上小学5年级的时候,同学第一次带他走进网吧,虚拟世界中的精彩从此让他不能自拔。父母每个月给他的50元零用钱,他总是一块不剩地交给了网吧老板。去年,刚上到初二的高明向父母提出不想再上学了,因为不满16岁还找不到工作,辍学在家的高明每天除了看电视就是泡网吧,父母的劝说根本没有用处。
2011年1月9日,高明因为嫌零花钱太少与爸爸妈妈争执了两句,他又一次决定离家出走几天,一口气从家里跑到了邻近的木渎镇。
“当天我身上没带钱,只是想抢8块钱到网吧包夜,然后再考虑明天去哪儿。”高明在法庭上供述说,当晚6点,他看见被害人彭某挎着一个女包独自行走,便尾随其至无人处,上去捂住被害人的嘴,勒住她的脖子,威胁她交出钱,但是一番挣扎搏斗过后,被害人跑到了路边呼救,高明拣起了被害人掉在地上的身份证慌忙逃走,15分钟后被巡逻民警盘查后抓获。
社区代表庭审中怒斥黑网吧泛滥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邀请了被告人高明居住地胥口镇司法所负责人及其居住社区居民代表参加了诉讼。司法所负责人作为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了关于高明家境情况、捕前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
让人耳目一新的是,围绕对高明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合议庭在法庭辩论后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各方均认为高明年龄尚小,系初犯,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一名社区居民代表还尖锐地指出,高明的住所地是苏州农村地区常见的群租房,往往是一栋小楼里住着十几户外来务工人员,当地社区和派出所对像高明这样的务工人员子弟接触很少,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他还认为,当地非法营业的黑网吧屡禁不止,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难以保证高明在缓刑期间不再涉足。
最后,鉴于高明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是其犯罪的重要诱因,两者关联程度较高,社会调查员和社区居民代表在听证程序中均要求高明远离营业性网吧并重返学校,并建议法庭采取禁止其进入营业性网吧的相应措施,消除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控辩双方均同意对高明宣告缓刑,胥口镇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本地的社区矫正,高明父亲作为监护人当场保证全力配合管教工作。
审判长称违反禁令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吴中法院结合司法所的社会调查报告,综合考虑高明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犯罪原因等因素,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高明宣告缓刑,但认为应当有针对性地禁止其进入营业性网吧。
5月3日上午,吴中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未遂)依法判处高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书同时禁止高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明确指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如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为该案是我省首次依据修正后的刑法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禁止令”,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狄蕾亲自担任了本案的审判长。
狄庭长告诉记者,就本案来说,迷恋上网是高明作案的重要诱因,因此依法适用禁止令能够实现对他有的放矢的监管,为促进其走出网络成瘾的困扰,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轨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狄庭长还介绍说,在违反这些禁止令的后果上,缓刑与管制的规定不同,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违反禁止令,则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彭 昊禁止令究竟是个什么”令“。
四部门出台”禁止令“适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
据介绍,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是我国刑罚制度重要创新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禁止令禁止哪些行为,如何确定?
须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公检法司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决定。
四部门负责人说,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饮酒的决定。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相关法律已经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因犯相关罪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作出”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禁止令。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3日发出一份”禁止令“,法院在以盗窃罪判处一女子缓刑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江某在担任其表哥表嫂婚礼伴娘期间,乘隙窃走两个红包,内有现金20800元。
港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盗窃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适用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