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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京市建邺区小学招生方案

2013-05-27 15:24:36     标签:小升初小学

建邺区2013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和《南京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全员接纳原则。依法保证所辖区域内所有户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公办学位,接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统筹安排暂住在建邺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小学就读。

2、合理安排原则。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内小学布局以及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小学的招生规模和施教区的生源数量基本相当。适当增加部分小学招生计划,安排暂住在建邺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3、规范管理原则。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严禁任何公办和民办小学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4、均衡发展原则。区教育行政部门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通过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推进师资流动等途径,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办法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二)学校招生

1、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其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就近报名入学。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也可正常报名入学: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名入学:

①拆迁家庭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②已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报名。

③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购房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依据政策规定招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对南京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南京市“321引进计划”中海外高层次回国人员的子女;依据建发[2007]21号、建发[2009]23号、建委办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对建邺区经济社会做出巨大贡献和科技创业人才等人员的子女。

3、残疾儿童入学。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坚持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零拒绝”原则。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4、民办小学招生。按国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进行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招收学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3]27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建邺区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满一年凭证、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有效营业执照等);

(4)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

(5)医疗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及幼儿时期体质健康发展状况的预防接种的相关证明。

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待建邺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三、招生日程安排

1、建邺区户籍小学新生报名时间:6月10、11日(星期一、星期二)。适龄儿童监护人在上述时间内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出生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明。

2、8月10日,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3、9月30日前,各校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三、本办法由建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7778252 87778707

招生监督电话:87778243

附件:2013年南京市建邺区公办初中施教区域划分及招生计划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201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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