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2013年秋季小一和初一学位申请温馨提醒
尊敬的家长:
我区2013年的小一和初一新生招生工作将于2013年4月初启动,为了让您的学位申请更为顺利,特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一、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即200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具有深圳市户籍或符合深圳市政府“1+5”文件规定入学条件的非深圳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盐田区内有合法住房的儿童。
二、入学资料
(一)深圳户籍儿童
1.《盐田区2013年秋季小一(初一)学位申请表》(网上填写后打印)。
2.儿童及父母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初一学位申请不需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书》(含首期房款收据),或《房屋租赁凭证》(在盐田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
4.独生子女证(非必备件)。
5.2013年春季小六在校生证明(小一学位申请不需要)。
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非深户儿童
1.《盐田区2013年秋季小一(初一)学位申请表》(网上填写后打印)。
2.儿童及父母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初一学位申请不需出生证)。
3.儿童及其父母三人在深《居住证》。
4.住房证明材料(同深户儿童)。
5.儿童父母一方在深参保的社保卡,或提交儿童父母在深经营的《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说明:A、提供社保卡的,帐户内必需有扣款纪录,否则社保部门核验不能通过;B、以下两种情况需递交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社保清单:一是申请盐田外语小学和盐田外语学校学位的,二是在非规定报名时段报名的;C、社保清单可在深圳市社保局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自行打印后,再去社保局加盖公章。社保咨询电话:96888,办事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楼)。
6.儿童父母《计划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办理)。
7.《就学联系函》。
8.独生子女证(非必备件)。
9.2013年春季小六在校生证明(小一学位申请不需要)。
以上资料除《社保清单》、《计划生育证明》和《就学联系函》收原件外,其它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积分办法
为保证学位排序更精确,录取更公平,按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我区2013年秋季招生在与往年政策保持基本衔接的前提下,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
(一)排位原则
申请人所得积分为“类别分+累加分”,按积分从高到低录满为止。在出现同分情况下,按儿童入户时间或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排位,录满为止。
(二)积分构成
1.“类别分”:按申请儿童的户籍和监护人住房情况,划分A、B、C、D、E、F六个学位申请类别,类别与往年基本一致。分类办法及对应分值见《盐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人入学积分表》(以下简称《积分表》)。
2.“累加分”:加分依据为三项,一是申请儿童是否独生子女;二是监护人的深户入户时间或非深户居住证办理时间;三是监护人的住房性质及居住时间。以上三项累计积分,具体积分办法见《积分表》。
(三)积分认定
积分的认定单位为学校,学校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学校根据送审结果认定积分。
(四)具体办法
盐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人入学积分表
类别 | 申请儿童情况 | 类别分 | 累加分标准 |
A类 | 盐田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自有产权房。 | 550分 | 1、独生子女加8分。 2、深户儿童,按其父母一方入深户时间每满一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其父母为非深户的,无加分;其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关系的,无加分。 3、非深户儿童,父母均为非深户的,按父母一方办理深圳居住证时间,每满一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父母一方为深户的直接加20分。其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关系的,无加分。 4、具有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的产权房的,按房产证发证日期(微利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每满1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租房的,按租赁凭证登记备案时间,每满一个月加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
B类 | 深圳其它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自有产权房。 | 500分 | |
C类 | 非深户,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自有产权房,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 450分 | |
D类 | 盐田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 | 400分 | |
E类 | 深圳其它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 | 350分 | |
F类 | 非深户,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 300分 |
积分办法将根据2013年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盐田外国语小学和盐田外国语学校今年仍执行以往入学政策。区教育局对本积分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信息发布
今年小一和初一网上招生时间初定为4月中下旬。请关注我局通过盐田教育网、盐田教育局教育科网站(可百度搜索)、幼儿园、小学等渠道发布的具体招生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为2013年4月初。
说明:本温馨提醒以2012年市教育局招生文件为依据,若2013年市教育局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盐田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