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升学率和老师工资需脱钩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涉及全国1000多万名教师。去年一年,绝大部分市县已出台本地的具体办法。近日,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专访,详细解释了这项政策。
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
中国青年报记者(以下简称记):有人说,实行绩效工资就是涨工资?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教):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激励功能,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而不是简单的涨工资。绩效工资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适当拉开差距分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
记:是不是说实行绩效工资以后,一个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都差不多了呢?
教: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市(地)、区(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本身就存在差距,有的是市(地)级高一些,有的是区(县)高一些,区(县)之间水平也不完全一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因为学校隶属关系不同而存在财政投入渠道不同的现实情况。
有些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不是每位教师的工资都不低于公务员
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是不是说教师的工资要与公务员持平?
教:这是对同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全体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这是核定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的基本依据。公务员执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系列和分配方式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由于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工作表现不同,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的教师绩效工资相对高一些,有的教师绩效工资会相对低一些;不应简单地把某一职务等级教师工资水平与某一职务层次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不应简单理解为每名教师的工资都不低于公务员。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同幅度调整的长效联动机制,有利于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任教、终身任教。
记:有来自基层的教师反映,实施绩效工资后有的地方教师工资增长较少,甚至没有增长。这是为什么呢?
教: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过去一些地方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要进行清理规范,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现有差距,如果当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或者过去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这是正常的。
考核办法不许搞一言堂
记:如何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教:规范的制度和教职工民主参与是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首先,要真正树立起尊重广大教师、依靠广大教师的思想观念,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一定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认真讨论,群策群力,不允许搞一言堂,不允许罔顾民意强行实施。其次,确保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按既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方案一旦定下来实施,要认真进行政策解释,深入做好思想工作,严格按方案执行。经过实践探索,对于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完善,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规范的程序修改。第三,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必须在本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绝不能暗箱操作。第四,上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和财务纪律。对于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共性问题,例如考核不合格、旷工、长期病休、带薪培训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提出统一的处理意见。
记:如何避免校长在做方案时过多地为自己考虑,而忽视教师的利益呢?
教: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校长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合理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水平。校长不再参与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从而为校长在校内分配中保持客观公正创造了条件。主管部门在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时,可以将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分开考虑,也可以统一考虑。关键是处理好校长和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不同学校校长之间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
升学率不能作为考核教师的指标
记:学校主管部门向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应把握什么原则?
教:在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学校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如果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未设立农村教师补贴项目,在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适当倾斜。在核定中,还要适当考虑学校教职工配备超缺编情况,对因缺编造成教师工作负担较重的,在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
记:对教师的有些考核不易量化,怎么办?
教:在具体操作中,要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教师工作的有些任务难以量化,有些效果不能够马上显现,关键是找到一些合适的载体,例如教师成长档案、优秀教师评比、教师自我发展规划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通过简便易行的方式把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体现出来。实施绩效考核时,应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要求,合理考虑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学校不可以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者奖金
记:有的老师反映,说奖励性绩效工资,就是从教师的个人工资中扣除,是用我的钱来奖励我?
教:实施绩效工资前,有的地方发放给教师的津贴补贴可能是平均分配的,或者是按不同的教师职务等级平均发放的,实施绩效工资时又没有增量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带有一定平均主义的倾向,与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导向有些差距,需要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调整,做好衔接过渡工作。一些地方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为了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好衔接过渡工作,适当拿出一些已经发放的津贴补贴经费用于搞活分配是合理的,不应理解为“用我的钱奖励我”。
但在调整过渡中,要充分考虑到分配方式变化会引起少部分教师分配关系的调整,要事先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学校稳定的大局。
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应当先确定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项目和标准,其余30%总量按要求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再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记:实行绩效工资后,学校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者奖金吗?
教:不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者奖金。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等费用的要求,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各类政府非税收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班主任不是教师的副业
记:按照您所说的,绩效工资是有导向性的。向农村倾斜的导向是如何体现的?
教: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倾斜,可以通过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的办法,也可以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教师补贴项目。农村教师补贴可以适当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学校倾斜。
记:在绩效工资中,还向哪些群体倾斜?
教: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向工作量较大、业绩优秀的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
记:在很多老师看来,班主任就是教师的副业。如何能让教师们不把它当做副业,愿意去干班主任呢?
教: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岗位,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以利于逐步减少班主任的授课时数,使他们有时间、有精力更好地投入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对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其关键性作用不可替代,班主任岗位和教学岗位一样计算基本工作量,不能把班主任看成是教师的副业。
非义务教育学校从2010年起实施绩效工资
记: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老师从什么时候计算绩效工资呢?
教: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6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这次改革采取了“同步考虑,分步实施,制度入轨,逐步到位”的办法,先进行基本工资套改,再根据事业单位分类、经费来源、财政投入等改革进展情况,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分步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首先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国务院部署,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走”,包括非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也将从2010年起实施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