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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称民校“小升初”考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2013-10-21 18:13:06     标签:小升初资讯

这几天,广州市教育部门酝酿取消“小升初”民校选拔考试,引来各界热议。笔者作为省政府督学和两届市政协委员,自从“名校办民校”问世以来一直苦谏,建议对之予以规范,经手的提案议案已有五六通之多。今年初,笔者被教育部点名召进京,在副部长主持的小型研讨会上,历陈“小升初”招考的弊端,指出民校招生考试既无理更违法,应予遏制。

“名校办民校”考试招生,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造成当地教育局面混乱,此为其不合理之处。“名校办民校”利用公办名校的资源,把大批“不教而学”的优秀学生揽至旗下,转眼又以其作为大肆宣传“自身优质教学”的资本来误导家长,导致每年“小升初”大战愈演愈烈。据统计,珠三角地区小学生参加各类入学考试的人数比例持续增大,广州每年12万小学毕业生中,参与各类入学考试的超过1/3。为了应付难度雷人的考试,大批小学生不得不提前好几年参加各类应试补习班。有调查表明,珠三角84.2%的孩子每周要参加两门以上校外培训。不少小学也以这类民校的考试作为教学参照,随意增大教学难度。而公办初中受民校招考冲击,失去一批优质生源,教学管理上的“鲶鱼效应”难以产生,教学质量每况愈下。为争取优秀学生,“公”“民”初中生源争夺暗流涌动,“考试入学”渐成潜规则,这对不少地区的教育均衡发展格局和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民校考试招生,严重践踏了教育法规,此为其不合法之处。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法律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民校考试招生有法律依据。其实,《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第62条规定“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而与《义务教育法》地位相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则通篇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方式并未作任何规定,倒是其第2条中提出“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而目前大多数人拿来说事,说民校可以自主招生的,只不过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其第27条提到民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不难看出《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的规定既适用于公办学校,也适用于民办学校,民校招生考试显然与此相违。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招生考试把小学生逼向各类补习机构,使他们的学业负担不断加重,这与教育法也明显抵触。

笔者呼吁取消民校招生考试,并非想将民校逼上绝途。在前年为省“民进”撰写的向省政协的大会发言中,笔者建议制定“公”“民”合一的招生制度,建立“公”“民”共享的电脑派位入学等机制,让民校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殊不知激起轩然大波,甚至招致人身攻击。可见,今番广州拟取消民校考试招生,绝不会一帆风顺。但认准了正确的方向,就应该大胆推进,这才是对教育负责任的态度。

热议“取消民校小升初考试”1

①奥数独家:评取消广州“小升初”民校考

②[社论]广州取消小升初民校考试难以服众

③取消民校小升初考试不能解决小升初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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