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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6部门须为学校安全担责

2010-03-01 17:09:03     标签:小升初资讯

本报讯(记者邓小群)今日起,涉及全市百万学生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正式实施,《细则》不止强调校长是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而且公安、卫生、城管、水务等16个部门,也须为学校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据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的《细则》,是对2005年4月1日《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细则》于2009年12月在政府四届一百五十三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今年1月28日,经省委常委、代市长王荣签署,《细则》以第215号深圳市政府令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一方面明确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涉及学校安全的政府各职能部门都需担责,特别在学校外部,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负起更大的责任,加强配合。据悉,《细则》中涉及对学校安全须负起安全责任的政府部门多达16个。

新增学生意外险

实现“有险就赔”

根据《细则》规定,政府将建立和完善学校意外伤害保险,在继续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基础上,增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新增保险将从2010年9月1日开始,今后学生出现意外伤害,将实现“有险就赔”。

据介绍,深圳市学校安全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96年起,我市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安排专款,统一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幼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此举作为当年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从2006年起,市、区财政分别出资513万元、538万元、557万元、588万元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购买校“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较好地保证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后,我市暂时中止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校方责任险虽然较好地解决了大部分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但不能解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为建立完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系,2008年市教育局提出了在校方责任险基础上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据介绍,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与校方责任险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为“有险即赔”,后者则为“有责即赔”(校方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据悉,新增险种将惠及全市大中小幼儿园120万学生。

新增377名学校

注册安全主任

今后,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将有专职的注册校园安全主任,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期为全市377所公办学校新增了校园注册安全主任的编制,他们将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据悉,2009年8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编〔2009〕53号)明确规定每所学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员编制。目前全市642所中小学都配备了学校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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