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对外籍学生申请就读深圳小学、中学及大学予以审核。
二、设定依据
1.《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1年1月31日)第七条、第四十三条;
2.《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4号令,1999年7月21日)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3.《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第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为具有居留资格的常住人员或临住人员;
2.申请人有父母或监护职责受委托人;
3.申请人申请就读的学校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
4.学校同意申请人申请就读;
5.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就读。
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1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第七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教育部第4号令)第二条,《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各一份:
1.学生以及父母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或监护职责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2.亲子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3.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4.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5.申请人父母不在深圳常住的(签证类型为“F”、“L”,居留事由不是“就业”或“任职”),须由其父母委托在深圳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委托证明须经国内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同时还须提供受委托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或身份证(非深圳户口须提供居住证)、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6.学生、父母或监护职责受托人境外住宿登记表(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7.在深圳购房或租房有效证明(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8.学校及区教育局意见:
使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的学生:
(1)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就读学校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申请就读的中小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区教育局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使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的学生:
(1)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接受单位签字盖章”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申请就读的中小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生申请就读的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函件。
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1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教育部第4号令)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见附表,我市接受外国学生表格在教育部报备完毕后自动作废)、《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在教育部报备的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使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在教育部报备的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使用)。表格可从深圳教育网(网址:www.szeb.edu.cn)主页“国际合作与民办学校管理处” “表格下载”一栏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就读深圳小学、中学、大学的学生,由接收的学校集中后派专人按上述要求将所需的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批准
深圳市教育局对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函件;对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有效期:小学、中学学生为一学年;高校学生原则上与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一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在申请入读的学校就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