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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收费 禁超省定同类校标准

2012-05-25 16:49:42     标签:小升初政策

省物价局、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通知要求,凡未做到“五独立(有独立法人、校舍、师资、财务、颁发毕业证)”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为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严禁民办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受县级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各地要从严查处民办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培训补课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以盈利为目的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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