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各镇(街道、园区)教育办公室: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17号)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入学规定
(一)严格按照入学年龄规定进行招生。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类残疾儿童入学年龄为7—9周岁。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招生、入学相关的学科化选拔测试和面试。学生入学后要均衡编排教学班级、均衡安排同年级各班学生和任课教师、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保学校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三)市直各小学、初中继续按照《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胶南市教育体育局关于2011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划分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8号)要求进行招生。新世纪小学计划招生4个班,博文中学计划招生12个班。两所学校划片招生结束后,若仍不满招生计划,将面向市直学校招生区域以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寄宿需求的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招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切实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普通学校负责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各镇(街道、园区)教育办要安排专人对招生区内的适龄(6-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入学。
市聋哑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力残疾、智力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对适龄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各单位要动员其到青岛市盲校就读。
(五)做好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保障工作。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青教通字〔2007〕87号)规定,外来或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务工地工作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由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各学校要耐心为外来务工就业的家长解释清楚入学的政策和办法, 使符合条件的外来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务工地就学,与当地市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六)各学校要落实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和军队转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各镇(街道、园区)学校的招生
各教育办公室要根据辖区内各小学的招生范围,组织小学普查清楚新学期一年级学龄儿童人数,建好义务教育档案,确保所有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各初中学校要加强与镇域内各小学的联系,摸清楚所有六年级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确保全部毕业生依法免试、就近升入初中,避免小学升初中过程中的流失现象。
(二)城区学校的招生
1.招生报名。市直学校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14日(周六)-15日(周日)。各学校要向招生范围内的幼儿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发放报名须知,在校内设立招生报名接待处,热情接待前来报名的学生和家长。
城市片区改造拆迁户居民子女,在拆迁过渡期,既可以由原住所的服务学校接纳入学;也可以根据其租房住所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报名入学,待回迁后再转回原服务学校就读。
2.认真做好新生资格的审查。继续实行招生学校初审与市局复核相结合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学校对经初审不符合本校入学条件的,要及时向家长反馈审核意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指导学生和家长到符合条件的相应学校报名。
3.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于8月10日-14要向社会公示新生信息和举报电话(88192020 、88192532),公示期间市局接受社会监督,解答群众咨询和质疑。公示无疑义后,各学校的新生学籍信息档案表打印稿与电子稿于8月17日前上报基础教育科备案。由各学校于8月25日向家长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和要求,严肃招生纪律,依法规范招生。
(二)做好招生宣传。各学校要妥善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让家长清楚招生的政策、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等事宜。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接待好咨询的家长,按规定及时、明确地答复群众咨询和反映的问题。各学校要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学校向社会宣传的招生简章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均需由市局审查后方可发布。
(三)规范招生行为。要认真落实《青岛市教育局转发〈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教通字〔2011〕006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治理择校行为,严格控制学校规模及班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对违反规定擅自接收的借读生,市局将不予注册学籍,并由学校负责清退,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所在学校负责。市局对违反招生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招生咨询电话:88192532 86163066
招生投诉电话:88192020 8819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