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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2014-05-14 17:19:21     标签:小升初政策

查字典合肥奥数网讯:2014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管学校:

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以进一步促进依法办学和规范招生行为,努力打造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升级版。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市区7月1日-2日)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二)公办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市区6月19日-25日)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市区6月26日-27日)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和学籍表(须学校盖章)。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经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要及时在学校和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用语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

各县(市)区内所辖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应相对统一。肥东、肥西、长丰、庐江4县和巢湖市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由所属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7日-8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于6月14日—15日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四)特长生招生

根据教育部(教基一〔2014〕1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起,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比例。除经省、市批准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进行招生。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0%。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名义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五)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肥东、肥西、长丰、庐江4县和巢湖市聋哑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全市的盲童和市区的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充分挖掘学校办学资源,扩大招生规模,辖区内定点学校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让符合条件的每一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顺利入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定点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间为7月14日—7月18日),携带在我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并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3.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由市外办、市侨联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并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经市委组织部出具证明,由市教育局审核并统筹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本人户籍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的,本人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三、规范管理

(一)公布招生政策。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同时要采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的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并100%覆盖本区域。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班额。市区及县(市)城区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

全市公、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严格控制“大班额”,合理确定班级规模,班额原则上不超过省规定标准。

(三)加强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2014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10月10日前完成,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所属政府(管委会)的统筹领导下,结合全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的深入实施和“新优质学校”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对于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遇到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维护招生秩序。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招生工作纳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取消下一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

【2014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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